常见问题汇编

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常见问题

来源: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  发布日期:2023-06-29 17:30  

问题:什么是城乡低保的分类管理制度? 

解答: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实行分类施保、分类救助、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问题:申请低保的程序和要提供哪些资料? 

解答: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申请人填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成年居民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或从事工作的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供养义务人相关收入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或残疾的,应提供审批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2、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区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3、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    
  4、管理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问题:哪些人可以申请我区城乡低保?

解答: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持有我区户口或长期居住在本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


问题:家庭收入是指哪些? 

解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经县级以上低保管理部门认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重点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 
  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6、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7、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8、廉租住房补贴; 
  9、丧葬费; 
  10、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11、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 
  12、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补贴; 
  13、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14、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15、城乡贫困家庭成员因病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救助金; 
  16、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17、其他经县级以上低保管理部门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问题:特殊情况处理 

解答: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艾滋病感染者及孤儿,人均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纳入保障对象。


问题:哪些人不符合区城乡低保条件? 

解答:(一)外地来我区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家庭中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
     (四)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制造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五)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提供的就业机会而拒绝就业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居委)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低保金的; 
   (八)按有关政策或离婚领取一次性补助(偿)费、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 
   (九)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十)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一)拥有本区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本区以外区域,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十二)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拒绝配合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地低保标准的;            
   (十四)参与非法组织或违法活动被处以治安处罚并正在执行期内的;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 
   (十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非涉艾孤儿; 
   (十六)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低保管理部门规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