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各地做好公安部《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意见》(公境〔2016〕88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我们对《意见》执行过程中所涉问题进行了梳理,并逐一作出解答。现提供如下,供各地工作中参考。
一、2016年4月1日,哪些省可以执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办出入境证件的便利措施?
答:经向各地了解,目前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等18个省(区、市)可以执行该便利措施。
二、《意见》的实施人群范围是什么?
答:《意见》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县级以上城市,施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措施。”因此,实施人群为“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持有合法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居住证持有人既包括外省户籍人员,也包括本省户籍人员。
各省(区、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局(总队)经询同级治安户政部门,确定本省(区、市)已按《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要求实施居住证制度并发放居住证后,则可启动《意见》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居住证持有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办出入境证件需提交何种申请材料?
答: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办出入境证件享有与当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办证便利,仅需多提交本人居住证以证明在当地长期居住,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无需提交户口簿。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申办哪些种类的出入境证件?
答: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除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外的各类赴港澳地区签注、除赴台定居外的各类赴台湾地区签注。其中,在已经开放赴港澳个人游或者赴台湾个人游的城市,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办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或者赴台个人旅游签注。
五、如何受理、审批居住证持有人提交的申请?
答:对于一般的申请人,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因私出入境证件。对于其中不同意签发的,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属重点管控的申请人(具体条件请参照我局的3333号文件),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然后通过全国异地函调核查通报系统将申请信息转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对于同意签发的,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系统中代为审批并制作证件;对于不同意签发的,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时,要逐一认真核查六个全国库,即全国人口信息库、全国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全国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全国网上在逃人员库、全国出入境证件库及全国失效证件库;在签发证件时,证件签发地一律打印为申请人暂(居)住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六、《意见》中关于办证申请的审批与《公告》不一致,如何把握?
答:根据《护照法》及《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普通护照应当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签发并制证。为便利在异地工作、生活、居住的人员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同时亦兼顾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在对外宣传时明确“公安部委托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制发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居住证持有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同时又明确,“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具体操作工作中,为确保证件签发的工作效率,各地应当按《意见》的相关要求执行,即“对于一般的申请人,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因私出入境证件。对于重点管控的申请人,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对于同意签发的,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为制证。”
七、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办证的便利措施与此前出台的两项异地办证的便利措施是怎样的关系?如何处理好三者的关系?
答:此前出台的两项异地办证便利措施并未废止,与《意见》中的办证便利措施并行实施,互不影响。在具体执行时,各地应重点宣传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办证的便利措施,引导广大群众执行此项措施,尽量淡化此前的异地办证措施。如有个别群众按此前措施申请证件,各地亦应受理。
八、《意见》中要求加快信息系统升级,将居住证签发信息库嵌入系统中,现在有技术方案吗?
答:目前暂无技术方案,需各地自行协调解决。
九、如果申请人持有的是2016年1月1日前各省自己制定的居住证,可否使用《意见》的政策?
答:《意见》要求,该政策的实施人群为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持有合法有效居住证的人员。各省需商治安户政部门明确本省当前持居住证人员是否为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的人员,以进一步确定本省政策实施人群。
十、按需申领地区人员在非按需申领地区凭居住证申领出入境证件,是以非按需申领政策办理,还是以申请人户籍地政策办理?
答: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办出入境证件坚持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办证权利的原则,因此按需申领地区人员在非按需申领地区凭居住证申领出入境证件,应当按照非按需申领地区的办证政策办理。
十一、对于来自因非法采金、零散朝觐、非法朝佛等原因实施特殊调控政策的地区,但并不属于《意见》规定的重点管控人群,如持居住证在居住地申办出入境证件,是否由户籍地审批?
答:应当由居住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证件。由居住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户籍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的人群仅限重点管控人群。
十二、如果不是重点管控人员,是否不需要再向户籍地函调?
答:如果申请人不系《意见》规定的重点管控人员,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逐一认真核查六个全国库,即全国人口信息库、全国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全国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全国网上在逃人员库、全国出入境证件库及全国失效证件库。对于身份属实的,无需向其户籍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函调;但对于身份存疑的,需向其户籍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函调核查。
十三、在已实施居住证制度城市的非本地户籍企业机构人员申办商务签注,是否需要提交居住证?
答:在已实施居住证制度城市的非本地户籍企业机构人员申办商务签注,仍按我局《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执行。
十四、申请人持居住证申办赴港澳台证件是否可以代办?
答:申请人持有效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可以分别按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情形进行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