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变化下融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新修订的《融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于2020年8 月18 日经由县人民政府下发。新修订的《预案》旨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预案适用于融安县辖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修订的目的和依据
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卫应急发〔2017〕36号)的要求,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以及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融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自2016年发布至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在机构改革后的名称、职责都发生了变化。原预案已不能适应目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要求。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此次新冠疫情处置工作相关经验总结,对原《预案》进行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规章,特修订本预案。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方法有多种,从发生原因上来分,通常可分为:
(一)生物病原体所致疾病:主要指传染病(包括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区域性流行、暴发流行或出现死亡;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群体性医院感染等。
(二)食物中毒事件:食物中毒是指人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后或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物摄入后所出现的非传染性的急性或亚急性疾病,属于食源性疾病的范畴。
(三)有毒有害因素污染造成的群体中毒、出现中毒死亡或危害:这类公共卫生事件由污染所致,如水污染、大气污染、放射污染等。
(四)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台风、洪涝等灾后引起的传染病疫情等。
(五)不明原因引起的群体发病或死亡。
四、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五、融安县应急指挥处理体系的构成
融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为处置融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机构,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包括县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卫生健康局。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分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柳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应急工作的督导检查等。事件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或柳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当地有关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应急响应启动
1.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所在地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3.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Ⅰ级应急响应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决定在本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本省实施Ⅰ级应急响应。
(三)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以下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