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疫苗安全事件分级、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做出规定”的规定,以及2020年12月29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柳州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第7.1条“预案管理与更新:与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各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区和本辖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应急行动方案和保障计划”的规定,在新一轮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后,部门整合,职能调整,我县应制订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桂市监发〔2019〕64 号)、《柳州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柳政规〔2020〕3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将《融安县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发送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规划局、12个乡(镇)人民政府等31个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未接到异议反馈。
四、其他常见问题
(一)什么样的疫苗事件适用?
答:疫苗安全事件是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组织调查后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
(二)疫苗安全事件监测
答:《预案》提出,疫苗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日常疫苗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疫苗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疫苗安全事件分级
答:按照国家药监局分级标准,疫苗安全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重大疫苗安全事件、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和一般疫苗安全事件,相应执行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