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融安县域内屡屡发生因树木临近或触碰电力线路引发的电力故障,造成供电中断,威胁电网安全,更形成森林火灾风险。为避免树木临近或触碰电力线路引发供电故障、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四)《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五)《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第二款: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电力设施产权人在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绿化树木进行清障性砍伐。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五条:已建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以及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树木产权人协商修剪,协商不成的,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
三、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融安供电局于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在融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征求意见函,期间未收到对该《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2022年11月16日,融安供电局向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及全县12个乡镇人民政府发送征求意见函,在约定期限内均未反馈意见,视为对该《公告》(征求意见稿)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