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9年6月,融安县出台了《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融政规〔2019〕12号),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管理,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原《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融政办发〔2016〕115号)同时停止执行。
为了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审核、分配、运营管理等相关方面工作,对《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二、主要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
(三)《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桂乡村指办发〔2023〕22号)
(四)《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柳政规〔2023〕2号)。
(五)《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廉租房租金收费标准的批复》(融政函〔2019〕484号)。
三、主要内容
《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政策支持、房源筹集与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运营管理、申请与审核、配租管理、使用与退出、补贴与核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十二个章节,共七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责任主体。
(二)政策支持
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供应方式、权属登记等方面予以规范。
(三)房源筹集与建设
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选址、建设要求等方面予以规范。
(四)资金筹集与使用
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管理方式、租金管理等问题。
(五)运营管理
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职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予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市场租金调查报告,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依据。
(六)申请与审核
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边缘、低保和特困家庭)、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县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四类保障对象以及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审核程序。
(七)配租管理
明确了低保边缘、低保、特困等五类住房困难家庭优先分配公租房,并明确了配租方式和配租标准。
(八)使用与退出
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管理、承租期限要求等。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的信息申报义务及违约处理方式等内容。
明确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物业服务费减免。
(九)补贴与核减
1.明确了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2.明确了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3.明确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减免租金。
4.明确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由县房产管理所负责;租金核减的申请、审核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监督管理
明确了退出机制、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法律责任
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承租资格的个人以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等情形,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附则
明确了文件开始施行时间。
如对政策解读不明之处,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咨询:
通讯地址: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北路13号政务大楼5楼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邮 编:545400
电子邮箱:raxjsj@163.com
联系电话:0772-813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