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二、“三权分置”主要目的
“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三、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8〕2号)
(五)《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办发〔2018〕32号)
四、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以党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关于“三权分置”的重要部署要求为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探索“三权”权利边界和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运行机制。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选择权,依法保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定力,审慎稳妥推进改革;坚持因地制宜,不断探索创新,总结形成适应本地实际、具有鲜明特色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二)基本格局。一是坚持集体所有权,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明确农民集体的相关权力,如: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有权根据农民意愿,将农户退出或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地,以及集体机动地直接组织生产经营,兴办合作农场,或对外发包;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等权力。二是稳定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农村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农村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农村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在完善和落实“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农村承包地等各项权能。三是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三)重点工作。一是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经营主体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功能更好实现。二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明确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合理合法确定流转期限、规范流转合同管理、实现风险防范机制和备案制度。同时,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村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三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税收、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积极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是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供服务,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四)保障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干部培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总结新情况新问题,调整完善措施,建立检查监督机制,推动任务稳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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