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2023年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规定,全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同时,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5月10日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者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融安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0日实施《融安县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融政规〔2021〕6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规定,现需更新或者重新公布我县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该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2.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规〔2023〕9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融政规〔2023〕4号)。
三、制定原则
按照公平合理、弥补损失、维护利益、新旧政策平稳衔接、确保征收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同时,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文件。
四、本补偿标准更新的主要内容
融安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0日实施《融安县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融政规〔2021〕6号),在实际征收拆迁工作的过程中,原补偿标准中规定的绝大部分征收类别的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符合我县的实际,也充分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可操作性强。为此,制定本补偿标准,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根据实际,增加或修正个别补偿类别:1.增加脆蜜金桔的补偿标准。2.修正部分水管规格类别补偿标准。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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