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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融安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4-09-09 10:15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政法〔2020〕165号)等规定,结合我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救济方式、举报方式、行政征收、行政收费标准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融安县水利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执法信息,各级水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公示。具体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征收标准、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依法接受委托施行执法的事业单位要主动公示委托执法及征收的依据、委托执法及征收的事项和权限、委托执法及征收的期限、委托机关等信息。

(三)执法权限。融安县水利局办公室主动公示我局具体行政执法权。

(四)执法程序。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结合推进行政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要求,完善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五)执法结果。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

(六)救济方式。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方式。各单位要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 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以门户网站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补充,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公示 栏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二)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外,对不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全文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公示栏公示。

(三)采用适当方式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受的申请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

(四)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公示栏接受监督举报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动公示方式。

第八条因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修改或废止而调整执法能力的,或者因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水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更正本单位的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水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制度,对不按时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此前相关规定中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融安县水利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