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融安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融安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高质量实施融安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根据《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99号)、《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2〕322号)、《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桂商建发〔202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融安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融安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融安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融安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融安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
附件1
融安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为高质量实施融安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中央财政资金予以支持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组织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实地审核、项目信息公示公开、监督管理、项目初步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抓好问题整改。监督和督促项目承担主体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
(二)县财政局
做好财政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工作,对项目承担主体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制定本县县域商业建设预算分配、绩效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保障对项目申报、初步验收等所需本级工作经费。
(三)县级乡村振兴部门
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体系,参与制定本县县域商业建设预算、绩效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二、项目申报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根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支持方向,牵头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建立本县储备项目清单。储备项目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七个约束性指标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支持其他预期性指标项目建设,分年度建立县域商业建设储备项目库(2022—2025)。储备项目支持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我县是2022年示范县,支持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建成的项目,并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申报支持项目原则上要求已完成前期工作,新建项目在申报当年可开工,次年可完工,申报时已完成建设的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三、项目承担主体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申请,且不得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重复奖补。
(二)项目承担主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管理,规范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应加强对项目承担主体履约能力的考察和评估。
四、项目验收
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承办单位申请、示范县验收两个步骤进行。
(一)各项目承担主体需按照自治区项目管理文件要求提交有关验收材料到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二)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单位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机构,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重点审核项目承担主体资质、建设内容、财务状况、项目进度、财务票据等。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合格后,网上公示期不低于7天,汇总填写验收合格项目清单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商务局。
五、项目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工作进度档案,做好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务审查、总结考核等工作。建立项目进度定期报送制度,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上季度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情况。
(二)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应畅通项目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
(三)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将有关项目从储备项目库移除。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作方案及储备项目库作为资金安排和政策实施期间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原则不作调整。工作方案和储备项目确因有关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由项目承担主体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审核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商务局。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管理。
(四)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退出:
1.无法按要求竣工的;
2.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3.整改通知书下达三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整改并达到进度要求的;
4.项目承担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项目,由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将情况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核实后,作出相应决定。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附件2
融安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广西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 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 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 政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通知》(桂商建发〔2022〕1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融安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以下简称县域 商业资金),是指2022—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广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
第三条 县域商业资金用于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项 目建设,采取自治区主管部门统筹,市级把关,整县推进的方式,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每年预算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资金下达至试点县,专项用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使用和监督坚持“事后补助、提高效率、绩效优先”原则,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试点县资金管理有关职责按照《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落实有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县域商业资金支持的主要方向。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 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 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 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 聚区。重点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乡镇商贸中心、连锁超市、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 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 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 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 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 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重点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开展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的仓储及有关设施、设备等。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 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重点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建设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及商贸流通企业多业态发展投入的设施、设备等。
(四)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 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 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重点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集配中心、产地交易市场、冷链物流设施等。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 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 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 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 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 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重点支持商贸企业向综合性服务转型投入的设施、设备等。
具体支持内容见附表《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建设项目列支范围情况表》。
第六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财力统筹资金支持县域 商业建设,自治区统筹资金支持内容,主要考虑跨区域物流、供应链等面向县域的重点项目。
第七条 县域商业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七个约束 性指标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支持其他预期性指标项目建设。县 域商业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不动产购置;不得用 于租赁费用、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不得用于支付罚 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支持 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项目。对于已获中央预算 内基建投资、产地冷链设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八条 支持方式。县域商业资金按照“菜单式、全公开、可追溯、问绩效”方式管理,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
第九条 资金分配原则。县域商业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的方 式,综合考虑县(市、区)符合支持条件的储备项目数量、项目 类型情况、项目有效投资、所在区域人口数量、拥有乡镇数量、往年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获得支持金额。已列入自治区储备项目库的项目,经材料审核、项目验收、报备复核、公开公示等程序,确定项目获得支持金额。
第十条 支持标准。按单个项目符合支持方向的有效投资金 额计算,原则上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金额的30%,单个项目 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支持比例和金额,对同一类型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补助比例应相同。
第四章 资金核定及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要求,以及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可自行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验收,提出验收合格项目清单和项目补助金额意见,初步验收结果和有关材料报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核验收。
第十二条 收到复核备案通过的文件后,由商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一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主体。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网站,对获得支持项目的建设内容、项目进度、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日常监管等项目和资金管理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年度执行至少监控一次,组织对实施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应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
第十五条 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拨付、项目初步验收、试点县绩效自评等情况,要及时以正式文件报告设区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需按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项目支出进度缓慢、挪用或其他原因中止项目,自治区可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建立资金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九条 商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形成长效机制,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建设内容5年内不得改变其用途状态,严防国家资金支持项目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县域商业资金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一经查 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定期向县商务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县商务局汇总分析各项目情况后,及时向市商务部门汇报进展情况。项目单位无条件配合有职权的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为做好绩效评价提供有效凭证资料,并在完成项目后提供完整的绩效总结。当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不良信用行为的,不得享受专项资金政策。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按规定扣除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补助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附表: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建设项目列支范围情况表
附表
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建设
项目列支范围情况表
政策方向 | 建设方向 | 允许列支范围 | 不包括列支范围 | 备注 |
补齐县域 商业基础 设施短板 |
新建或升级改造乡镇商贸中心、连锁超市 | 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等改造升级:1.设施建设与装修改造、强弱电、货架、 收银、空调等投入; 2.配备与娱乐、休闲、临时停车位等相 适应的设施设备; 3.配备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 加工设施、线上线下购物相关设备。 |
1.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建设改造 2.村级便民店建设改造 3.征地拆迁 4.办公设施(办公楼) 5.员工宿舍 6.办公设备、电脑 7.人员工资、人工费 8.招待费 9.未来一两年的流动资金 10.租赁费用 11.技术服务 12.流量费 13.广告费 14.燃料费用 15.知识产权费 16.宣传费用、出版物 17.项目管理费 18.利息 19.勘察设计费用 20.土地购买费用 21.罚款 22.捐款、赞助费 23.投资费 24.偿还债务 25.冷链车、物流配送 车等 |
已获中 央资金 支持的 项目不 得重复 支 持 。 |
新建或升级改造乡 镇农贸市场、集贸市 场 | 1.水、电、暖、通讯、仓储、停车场、 交易区、排水设施、内部道路、钢架大 棚、场地硬化等建设改造; 2.配备交易设施、冷藏冷冻、加工配送、 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安全监控、消防 设施等设施设备。 | |||
完善县乡 村三级物 流配送体 系 |
新建或升级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 | 1.设施建设与装修改造、强弱电、货架、仓库等投入; 2.配备冷藏冷冻设施; 3.建设自动化包装、分拣、装卸设备, 加强条形码、射频识别技术、车载定位 装置等终端信息化建设。 | ||
新建或升级改造乡镇快递物流站点 | 1.设施建设与装修改造、强弱电改造、 货架等投入; 2.建设自动化包装、分拣、装卸设备, 加强条形码、射频识别技术、车载定位 装置等终端信息化建设。 | |||
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设施、设备投入 | 建设共同配送相关仓库、货架、分拣、 装卸等投入。 |
政策方向 | 建设方向 | 允许列支范围 | 不包括列支范围 | 备注 |
改善优化 县域消费 渠道 | 新建或升级改造大型流通企业布局县域前置仓、 物流仓储等设施 |
1.设施建设与装修改造、强弱电、货架、仓库、分拣、包装、装卸设备等投入;2.配备冷藏冷冻设施。 | ||
传统商贸企业多业态发展投入 |
支持多业态发展相关投入,包括装修、 强弱电、货架、仓储等投入。 | |||
增强农村 产品上行 动能 | 新建或升级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 1.水、电、暖、通讯、仓储、停车场、 交易区、内部道路、污水处理等建设改 造; 2.配备交易设施、冷藏冷冻、加工配送、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安全监控、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 | ||
新建或升级改造农产品集配中心、产地交易市场 | 1.设施建设与装修改造、强弱电、货架 等投入 ; 2.配备预冷库和清洗、分级、包装、烘 干等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 | |||
新建或升级改造冷链物流设施 | 1.建设改造预冷、贮藏保鲜等设施、设 备 ; 2.建设改造冷链加工配送中心; 3.冷链标准化设施、设备; 4.设施建设与装修改造、强弱电改造、水果清洗、分级、包装、烘干、货架、果筐、叉车等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投入。 | |||
提高生活 服务供给 质量 | 商贸企业综合性服务转型投入 |
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 同城配送等服务增加的设备设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