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步伐,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者在融安投资兴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凡在融安县境内新注册成立,并在融安县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矿产资源开采及初加工、PPP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及房地产开发),以及现有企业进行技改扩能、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或扩大再生产等,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安全要求。鼓励发展特色农产品、林产品及矿产品的深加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信息化产业、健康产业、文化产业、现代化农业、生态旅游和现代商贸物流、总部经济等。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 凡到融安县投资非国家限制类产业企业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并按上缴税收县属部分给予比例奖励,奖励扶持资金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扩大再生产、产品研发及升级改造等。
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产业政策,且是融安县重点打造的特色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新建的工业生产项目(竹木半成品加工项目除外),在建设过程中,由县财政按税收县属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入驻企业自项目用地正式交付之日起,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三年内达产,首次年工业总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实现年上缴税收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当年按其上缴税收县属部分100%的比例对企业一次性扶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以上数据以县统计局、县税务部门为准)。
第七条 对上年税收达200万元以上、次年实现并缴纳的税收收入超过300万元的工业和商贸服务业企业,按其实现比上年度增加的税收县属部分的50%给予扶持,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新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我县农产品深加工、旅游业、现代仓储物流业、成套家具加工及配套产业企业(板材加工企业除外),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按其所缴纳的全部税收中的税收县属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4年至第5年按其所缴纳的全部税收中的税收县属部分的60%给予扶持。
第九条 凡符合享受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税收奖励的企业应为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含B级)的纳税人,且同一年度内不得叠加享受。
第十条 对获县人民政府认定的新建重点工业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向融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报柳州市工信委批准,由相应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标准厂房实际投资额4%、设备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给予项目厂房、设备实际投资额8%的补助。每个项目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获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新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对在融安县设立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主营业务不在融安县区域的总部企业,将其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再发展。对于转移总部到融安县并上市的总部企业,其需补交的三年税收总和(约2000万元)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二)鼓励现有企业在融安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在县域外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均可享受自营销中心缴纳第一笔增值税起5年内,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环比增长30%及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30%给予扶持;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环比增长20%—30%的,按增量部分的20%给予扶持;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环比增长低于20%的部分,按增量部分的10%给予扶持。上述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政策
(一)对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端装备制造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对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端装备制造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金桔深加工项目、成套家具生产项目,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面积每亩奖励2万元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他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出让面积每亩奖励1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二)改进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方式,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县土地储备委员会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
(三)投资规模达10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带动性强的工业、旅游、现代商贸物流、特色小镇、附加值高的生产服务项目或投资新建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酒店的,可依法给予更大支持空间,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供地价格,按招拍挂方式供地。
第四章 金融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设立县级产业发展基金,强化企业金融扶持。县财政每年预算不低于3000万元的产业发展基金,用于产业研究、规划、培育和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等活动。同时加快与专业投资公司合作,为投资融安县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十五条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端装备制造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金桔深加工项目、成套家具生产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期间需要融资的可给予20%的贷款贴息,单项贴息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上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有困难的,可提供不超过300万元融资额的免费担保或提供担保费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贵问题。
第五章 用气、用电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端装备制造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金桔深加工项目、成套家具生产项目的规上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每度补助0.05元。
第十七条 对于进驻工业园区集中供气的规上工业企业,工业生产用气以全国平均气价为标准,对超出标准部分予以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元/立方米(不能高于节能减排的指标)。
第六章 服务承诺
第十八条 实行招商引资重点企业挂牌联席制度,凡到融安县投资开发的客商,融安县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将依法保护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和正当权益。
第十九条 大力整治企业建设和发展周边环境,对破坏招商环境的人和事,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受理、处理和曝光,全面优化招商引资服务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开工建设的,可享受投资环境保障服务。除社会治安、消防、安监、环保、劳动监察检查、市场监管外,任何单位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投资促进局、园区主管部门、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服务,对每个项目安排专人跟踪服务。属县级相关行政审批的,由行政许可部门在企业落户、相关资料齐备后按规定期限及时办结。需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解决的,由县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委派专人协助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入驻园区的招商企业,在开工建设前,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做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和电视网络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和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招聘易地扶贫搬迁户、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再就业,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及减免税收的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到融安县投资兴业的按《融安县粤桂扶贫协作产业发展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优惠,也可享受本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但不得叠加享受。
第二十五条 原制定的同类文件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