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融安县粤桂协作优惠政策

来源:融安县投资促进中心  发布日期:2024-09-09 11:10   作者:融安县投资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5号)精神,鼓励和吸引广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融安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推动粤桂协作迈上新台阶,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融安县投资的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在融安县新注册开办的广东企业,除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和房地产、批发、零售业外,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第三条 企业用地保障。优先保障广东投资企业建设用地,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40%且投资强度增加 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 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50%执行。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以上情形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四条 制造业企业项目补助。对融安县新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制造业重大优质项目,且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或新增贷款在2年建设期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最高补助资金1亿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补助。对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安县发起设立并在当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持牌类金融机构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600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六条 物流企业投资奖励。对融安县新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物流企业,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00 万元。对在融安县设立省级区域总部的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设立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电商企业投资奖励。对在融安县落户设立的广东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销售融安县单一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销售融安县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国家、自治区商务部门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直接融资奖励。鼓励广东企业在融安县注册成立法人主体,并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融安县内登记注册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融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广西区外A股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入融安县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按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挂牌公司晋升层级的,按照相应层级奖励标准补差奖励;同一公司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享受奖励后不满10年从融安迁出的企业,应全额退回融资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九条 品牌创优奖励。在融安县新获得经过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机构颁发地理标志商标(一个注册号)的广东企业,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旅游投资奖励。对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融安县新投资1亿元以上旅游资源开发、农旅融合、林旅融合、文旅融合、文体融合等产业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产业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广东籍引资第一人奖励。对引进广东企业到融安县投资,单个项目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广东籍引资第一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补助。对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融安县兴办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的,自治区财政按自建(购置)、租赁分别给予5000元/床、3000元/床的一次性补贴,按收住老年人失能等级给予60—16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并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根据工作年限给予50-—400元/月的岗位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第十三条 医药研发奖励。对中药、化药、生物制品创新药经批准上市,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对中药、化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及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经批准上市,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中药同名同方药、化药仿制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经批准上市,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县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广东企业在融安县投资项目,符合重大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优先列入年度县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范围。除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外,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用地选址、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由县级层面统筹推进。(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五条 人才待遇。对融安县新引进的广东企业,其管理、技术人才的子女入学、家属入户和就业享受融安县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广东籍游客旅游景区门票减免优惠。广东籍游客到融安县旅游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有效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可享受旅游景区门票减免优惠。除国家公布的法定节假日外,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收费A级旅游景区首道门票全免;国有参股的收费A级旅游景区按照股份比例给予相应的首道门票挂牌价折扣优惠。同时,引导、鼓励和支持其他收费A 级旅游景区实施首道门票挂牌价折扣或减免,以及旅游景区内消费项目价格折扣等优惠。非A级旅游景区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执行门票优惠政策的旅游景区名单及优惠政策,每年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并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对执行上述门票优惠政策的旅游景区,县人民政府将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旅游景区规划开发等方面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和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县财政与自治区财政各承担50%。县财政承担的50%,由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优化支出结构等渠道筹措落实。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有效期5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 年12月31日止;到2025年12月31日,享受年限未满5年的,可按规定享受至满5年为止。如本优惠政策与融安县现行的或今后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内容不一致的,可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在执行本优惠政策过程中,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按程序适当调整本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