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第三条规定,该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全区各级政府、园区。
(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三)招商引资项目。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指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 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 1 亿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 1500 万美元以上(含 1500 万美元)项目及对全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非国家、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类产业项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指导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2.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3.经自治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