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 双方自愿结婚;
7. 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 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除上述条件外,“跨省通办”附加条件:
1、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广西的内地居民,可以自行选择在区内任意一个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2、双方户籍地均非广西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3、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政策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