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 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除上述条件外,“跨省通办”附加条件:
1、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广西的内地居民,可以自行选择在区内任意一个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2、双方户籍地均非广西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3、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政策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