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

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流程

来源: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08-15 11:10  

一、社区受理,镇人民政府审核

各社区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现居住地址房产情况、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调查结果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材料报送县房产管理所。

二、部门联审

县房产管理所将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送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县交通管理大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各部门联合审核时间为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材料报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主管部门审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县房产管理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申请人实际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政策依据:

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融政规〔2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