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主要包括如下四类:
(一)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本县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四)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二、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且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二)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县城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
三、 本县中等偏下收入、外来务工、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并在本县已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已在本县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以上。
四、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本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
(二)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身患一级或二级残疾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见义勇为荣誉的;
(四)享受优抚政策的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五)国家、自治区、市、县政府明确规定可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待遇的其他困难家庭。
五、其他情形
1.申请人已经结婚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其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已经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家庭,不得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针对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职工等群体,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直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根据房源实际情况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签订集体承租合同。职工准入条件可参照《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融政规〔2023〕5号)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具体分配方案及承租人相关信息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政策依据:
《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融政规〔20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