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可以向实际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政策依据:《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融政规〔2023〕5号)
关联政策:
来源: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08-17 17:00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