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屯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直接进行认定。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作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以及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或者申请人主动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民主评议。
三、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等参加评议,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民主评议仅对申请人家庭个人申报家庭经济情况及入户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并作出是否属实的结论,不对申请人家庭能否享受低保进行评议。评议结论仅作为认定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参考。民主评议结论与入户核查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状况明显不符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