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方式有三种: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
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的临时救助可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急难型救助应在救助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支出型救助应在救助认定后当月或次月通过金融机构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急难型救助应在救助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支出型救助应在救助认定后当月或次月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临时性生活困难,确急需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临时住所,否则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可给予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所需资金包含在救助对象核定的临时救助金中。
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通过慈善项目、社会捐助、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社会组织。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