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自治区户籍家庭。本自治区户籍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含1名)成年人拥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家庭。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分为一般救助标准和重大困难标准。符合多种救助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拟定救助标准。一般救助标准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计算公式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
(一) 救助人数一般以不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申请救助家庭的成员依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进行核定。主要包括: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父母;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包括:现役军人;连续1年以上(含1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下落不明人员: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困难持续时间按照困难对象类型、困难事件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为: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超过6个月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不超过5个月掌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按不超过 4个月掌握;其他家庭(个人)临时救助按不超过3个月掌握。
救助对象面临重大生活困难和重大刚性支出、一般救助标准无法解决困难的,可按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含)。
(二)医疗刚性支出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计算最高救助限额达不到1万元的。可按1万元给予救助;医疗刚性支出超过 10 万元的,可按照刚性支出的 10%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含)。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救助情形。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申请家庭(个人)一年内确实发生连续困难的,可以同一事由再申请一次临时救助,但需报经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一个家庭(个人)临时救助年度救助总金额(含实物救助折价)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含)。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