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审核程序

支出型救助审核认定程序

来源:融安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8-02 10:10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申请对象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录入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告知申请对象审核认定所需的基本程序和预计时限。材料不齐备的,先行容缺受理,并应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或者其代理人需补齐的材料,在入户调查时予以补充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对象家庭成员状况、遭遇困难情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应不少于 2 人。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对象(被调查对象)在入户调查情况上分别签字。信息核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向自治区核对信息平台发起,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报告仅作为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参考。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认定有效期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不需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以最近的核对报告参考。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调查,其入户调查报告可作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的参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委托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明确入户调查责任。

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审核认定表上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并在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拟救助公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屯张榜公示 5 天。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拟救助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作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 0.5倍以内(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3个工作日予以认定,并将审核认定表原件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审核认定表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临时救助金额为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 5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并将县级审核认定表原件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临时救助金额为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2倍以上、6 倍以内(含)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提交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根据临时救助事项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集中研究临时救助事项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并将相关会议决议材料和审核认定表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对象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审核申请 1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复查申请材料进行重新审核。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