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申请对象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录入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告知申请对象审核认定所需的基本程序和预计时限。材料不齐备的,先行容缺受理,并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材料,在入户调查时予以补充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对象家庭成员状况、遭遇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应不少于 2 人。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对象(被调查对象)在入户调查情况上分别签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调查,其入户调查报告可作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的参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委托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明确入户调查责任。
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宙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核认定表上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对审核为支出型救助的按照支出型救助审核认定程序认定。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 0.5倍以内(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1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并将审核认定表原件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1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审核认定表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临时救助金额为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含)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 1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并将县级审核认定表原件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临时救助金额为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2倍以上、6倍以内(含)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提交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临时救助事项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决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并将相关会议决议材料和审核认定表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情况紧急、开展急难型先行容缺救助、在入户调查时因急难事件无法补齐说明、审核认定材料的,在调查核实结束后,审核认定单位应先行实施临时救助,在审核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发放到位。
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3倍以内(含)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实施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充说明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发放情况等事项,并将说明材料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3倍以上的,审核认定部门应在实施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发放情况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将审核认定表原件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