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3〕35号)和《关于做好柳州市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柳教基〔2023〕3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将有关招生入学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新生招生对象。根据我县实际,县城小学一年级新生继续执行年满6岁半(即在2017年2月28日及之前出生)的入学政策,学位充足的农村学校(注:不含长安镇中心小学)入学年龄可放宽到年满6周岁入学。农村小规模学校如因当年适龄儿童数较少,可实行隔年招生,但须把隔年招生的信息宣传到涉及的村屯。
初中则负责招收指定辖区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及从外地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2.新生报名。县城小学新生报名采用融安教育线上平台分批报名、分批录取的方式进行。因新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到所属辖区学校报名的,由县教育局根据辖区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以确保我县行政区域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员入学。
3.保障平等入学。进城务工人员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合法稳定就业、住所,其随迁子女享有平等入学权利,严禁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求随迁子女家长提供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户籍地无人监护证明等,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平等入学。各学校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关爱帮扶机制,促进其健康成长。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由县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二)扎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落实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健全“双线四包”联控联保工作机制,扎实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组织和劝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稳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推动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要做好“小升初”衔接工作,避免小学毕业生“没人知、没人管”而辍学。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户公共教育后续服务工作,优先保障搬迁户子女在配套学校就读。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不得擅自决定是否接受义务教育及具体方式,需要缓学、休学的,要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家长无正当理由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失学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严厉查处非法办学行为
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县将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家长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失学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县城小学第一批报名时间:2024年7月2至7日,对象为符合入学条件的学区内县城户籍新生或县城有独立房产的新生。
(二)县城小学第二批报名时间:2024年7月8至13日,对象为符合入学条件的学区内无县城户籍和无县城独立房产的新生。
各乡镇中心小学、村小及教学点与对应的幼儿园、村屯提前做好工作对接,在2024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做好新生报名工作。
(四)初中新生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24年7月13、14日(星期六、星期日)。涉及乡镇新生报名的,由初中与对应的乡镇中心小学提前做好工作对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学生入学按以下规则确认学区学校:
1.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仅有一套独立产权房的,按照该套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独立产权指房屋所有权仅归属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下同)。
2.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多套独立产权房的,可任选其中一套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3.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已购新房,因故不动产(房产)证未办好的,可按照新购房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4.因县城公共基础建设被拆迁的人员,有其他不动产(房产)的,其子女入学按照上述条款确定学区学校;若拆迁户无其他房产但相关部门提供有安置房的,其子女入学按照安置房地址确定学区学校;未提供安置房或安置房尚未交付的,其子女入学可按照拆迁后实际居住地址确定学区学校,如学区学校学额已满,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县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县政府的有关拆迁规定确定学区学校。
5.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无不动产(房产)的,按照连续居住三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地址确定学区学校。达不到连续居住条件的,则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6.政府公租房、廉租房的直接承租人的子女入学,按该承租地址确定学区学校。若间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其子女入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7.学生在报名后未入学前因搬迁等原因,确需调整学区学校,经调整后的学区学校及县教育局批准,可到调整后的学区学校就读。若该学区学校学额已满,则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8.如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离婚,以直接抚养适龄儿童少年一方的不动产(房产)情况确定适龄儿童少年学区学校。若该学区学校学额已满,则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以上条款未涉及的情况,由县教育局协调解决、统筹安排。
参照柳州市教育局《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柳教规〔2021〕1号)“在人口集中或学位不足区域,要统筹考虑户籍、合法住所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义务教育入学排序规则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我县县城义务教育学校按以下排序方法依次录取,录满为止。若辖区生源人数已经超过辖区学校招生计划,那么排序相同的则从离辖区学校相对较远的开始进行分流。
1.房户一致、独立产权
(1)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址与申请入学的学区内不动产(房产)地址一致,该不动产(房产)为独立产权。
(2)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县城无不动产(房产)产权房,但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与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同一户籍地址,且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实际一直与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居住,该合法不动产(房产)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独立产权房。
(3)父母其中一方为本县县城户籍的学生,父母另一方在县域范围内持居住证连续满五年(至少2018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在同一学校学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三年的,按住所地址参照县城户籍学生入学政策保障入学。
2.房户不一致、独立产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址与申请入学的学区内不动产(房产)地址不一致;该不动产(房产)为独立产权。
3.有户无房
(1)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融安县城无不动产(房产)产权房;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实际一直在拆迁安置房居住或租住在单位公房、政府公租房、廉租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等;该合法不动产(房产)所有权人为非个人。同等情况下,在同一地址居住(租住)时间较长的优先。
(2)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融安县城无不动产(房产)产权房;实际居住在租赁的合法不动产(房产)。同等情况下,在同一地址租住时间较长的优先。
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具体招生计划如下:
1.小学
学校名称 | 新生班级 | 计划招生数 | 备注 |
融安县实验小学 | 5 | 250 | 50人/班 |
融安县第二实验小学 | 7 | 350 | 50人/班 |
融安县第三实验小学 | 11 | 550 | 50人/班 |
融安县遂融小学 | 6 | 300 | 50人/班 |
长安镇中心小学 | 9 | 450 | 50人/班 |
合计 | 38 | 1900 | 50人/班 |
2.初中
学校名称 | 新生班级 | 计划招生数 | 备注 |
融安县初级中学 | 13 | 650 | 50人/班 |
融安县初级中学 | 5 | 250 | 50人/班 |
融安县实验中学 | 12 | 600 | 50人/班 |
融安县长安中学 | 14 | 700 | 50人/班 |
融安县民族中学 | 7 | 350 | 50人/班 |
融安县浮石镇初级中学 | 4 | 200 | 50人/班 |
合计 | 55 | 2750 | 50人/班 |
注:根据我县初中学校布局调整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需要。若2023年秋季学期县第三实验小学新教学楼启用,拟定在原三小校区筹办县初(河东)分校,接收县级统筹分流的生源。
各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不得自行设定任何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限制条件;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提前招生、承诺招生、预约招生和掐尖招生;不得采用笔试、面试、面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不得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冬令营、夏令营、开放日等各种方式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不得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一)保障建档立卡脱贫户子女、残疾儿童和留守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利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做好入学情况排查,建立和完善入学数据库,并为学生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留守儿童在校寄宿的需求。无法到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通过入读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需要缓学、休学的,由家长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急需紧缺人才子女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做好入学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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