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学生入学按以下规则确认学区学校:
1.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仅有一套独立产权房的,按照该套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独立产权指房屋所有权仅归属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下同)。
2.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多套独立产权房的,可任选其中一套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3.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已购新房,因故不动产(房产)证未办好的,可按照新购房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4.因县城公共基础建设被拆迁的人员,有其他不动产(房产)的,其子女入学按照上述条款确定学区学校;若拆迁户无其他房产但相关部门提供有安置房的,其子女入学按照安置房地址确定学区学校;未提供安置房或安置房尚未交付的,其子女入学可按照拆迁后实际居住地址确定学区学校,如学区学校学额已满,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县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县政府的有关拆迁规定确定学区学校。
5.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无不动产(房产)的,按照连续居住三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地址确定学区学校。达不到连续居住条件的,则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6.政府公租房、廉租房的直接承租人的子女入学,按该承租地址确定学区学校。若间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其子女入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7.学生在报名后未入学前因搬迁等原因,确需调整学区学校,经调整后的学区学校及县教育局批准,可到调整后的学区学校就读。若该学区学校学额已满,则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8.如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离婚,以直接抚养适龄儿童少年一方的不动产(房产)情况确定适龄儿童少年学区学校。若该学区学校学额已满,则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以上条款未涉及的情况,由县教育局协调解决、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