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申请与审核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主要包括如下四类:
(一)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本县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四)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且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二)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县城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
第三十三条 本县中等偏下收入、外来务工、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并在本县已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已在本县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已经结婚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单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其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可以向实际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已经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家庭,不得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针对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职工等群体,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直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根据房源实际情况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签订集体承租合同。职工准入条件可参照文件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具体分配方案及承租人相关信息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原则上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自行管理。企业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文件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留档。
第三十八条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现居住地址、房产情况、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调查结果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县房产管理所。
第三十九条 县房产管理所将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送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县交通管理大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各部门联合审核时间为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材料报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县房产管理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申请人实际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关于配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全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开展申请受理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库,配租有效期为三年,具体配租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保障家庭应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逾期未按规定提交或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根据房源及承租家庭实际居住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申请家庭因个人身体状况需陪护照顾的,明确陪护人后可按照实际居住情况申请调整配租户型。
第四十三条 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本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
(二)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身患一级或二级残疾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见义勇为荣誉的;
(四)享受优抚政策的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五)国家、自治区、市、县政府明确规定可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待遇的其他困难家庭。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顺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分配:
(一)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家庭;
(二)其他应当实物配租的家庭。
第四十五条 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可以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对象公开配租。配租方案由企业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一)未按要求参加选房;
(二)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
(四)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或家庭成员身体状况改变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居住地所属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县房产管理所提出调整意见并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房源情况统一调配。
符合保障条件家庭因就业、入学等原因需调换房源的,申请人可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运营管理单位核实情况,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后,启动房源调换工作。
三、使用与退出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企业产权类型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下列承租家庭,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适当减免物业服务费,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承担,减免标准如下:
(一)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减免100%;
(二)低保家庭,减免50%;
(三)低保边缘家庭,减免30%;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减免50%。
第五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承租人、增减共住人的,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承租家庭可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且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五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第五十三条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第五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扣除财政租金补贴部分后个人应缴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正常使用的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车辆、船舶、机械、大中型农机具等的;
(六)家庭成员有经营公司或其他实体经济且正常经营的,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第五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间,可给予承租家庭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数额缴纳。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腾退前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四、关于补贴与核减
第五十七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尚未配租的家庭,可申请租赁补贴。具体申请受理计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资金预算予以确定。
第五十八条 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五十九条 租赁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核定家庭人数;补贴面积按每人15平方米予以补贴,低保、特困家庭按10元/平方米发放,其他满足条件的家庭按8元/平方米发放,上述补贴发放上限为600元/月,单身申请人补贴按二人标准计算。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和资金预算,确定年度租赁补贴计划,并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补贴上限与下限。
第六十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下列家庭,可通过租金核减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减免租金,租金核减金额=合同租金×租金核减系数:
(一)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1.0;
(二)低保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9;
(三)低保边缘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7;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9。
第六十一条 租赁补贴的申请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办理;租赁补贴的计算、发放工作及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申请、计算工作由县房产管理所负责;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审核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
第六十二条 租赁补贴直接支付给申请家庭,增加其租赁市场住房的货币支付能力;租金核减的,承租家庭按照核减后的租金标准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缴纳租金。
以上内容节选自《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融政规〔20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