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建发〔2019〕9号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印发《融安县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安县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22日
融安县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工作,实现住房保障工作公平、公正,根据《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融政规〔2019〕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动态管理工作对象
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及公共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二、工作时间及步骤安排
从2019年开始,每年的10月10日起至次年2月20日止,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初审阶段):10月10日—11月10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连续公示7天(公示时间应为11月10日前),公示地点为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复审。
(二)第二阶段(复审阶段):11月10日—12月10日,乡镇人民政府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复审)后,将复审结果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第三阶段(终审阶段):12月10日—次年1月20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交管大队、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所等单位联合进行终审,县房管所对终审结果进行汇总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四)第四阶段(公示阶段):1月20日—2月28日,县房管所对审批后的终审结果连续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对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符合续租公租房人员名单和续发租赁补贴人员名单及金额,最后由县房管所续签公租房租赁合同、续发租赁补贴资金。
三、获保障家庭需提交的审查材料
(一)身份证(现场核原件)、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含单位、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或个人情况承诺书等;低收入标准以下住房困难家庭须提供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低保、特困证明。
(二)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需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动态管理的保障与退出
(一)公租住房租赁补贴
1.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继续享受公租住房租赁补贴。
2.经审核人口、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的家庭,从审核确认当月起按变更后情况进行保障。
3.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经确认当月退出保障。
4.未参加年审的家庭视同主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于终审阶段结束后退出保障。
(二)公租房实物配租
1.县房管所根据《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融政规〔2019〕12号)的要求,按照保障家庭提供的收入证明对租金进行调整。
2.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核实后依法按规定处理。
公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如实反映情况,对隐瞒人口、住房、收入等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通过张贴通知、电话告知等多种方式对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工作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城镇居民知晓率。
(二)强化属地管理力度。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落实属地职责,对保障对象按规定进行管理。
(三)实行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做好保障家庭资格的核查工作。对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人员,查证属实的将交由纪检部门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四)高度重视,通力协作。住房保障家庭动态管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工作到位、经费到位;要齐心协力、互相配合,确保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六、其他
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工作要求以《融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融政规〔2019〕12号)为主,《融安县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办法》为辅。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