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通知

(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保〔2019〕2号)

来源: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9-03-14 09:25   作者:住建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建保〔2019〕2号)


南宁、柳州、梧州、钦州、百色、贺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财政局,贺州市平桂区乡镇建设局、财政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制,更好地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根据各地自愿原则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情况,确定在南宁、柳州、梧州、钦州、百色等5个市和贺州市平桂区开展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内容

  试点市、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现状,在《通知》列出的购买内容清单中合理选择,并可进行适当增补,最终形成适合本地实际的购买内容清单。购买内容清单应当在各试点市、区的试点工作方案或办法中予以明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纳入购买内容清单。

  二、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条件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具备服务提供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作为承接主体的组织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 依法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⒉ 具备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⒊ 具备履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合同所必须的人员、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⒋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⒌ 在参与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⒍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选择承接主体时,应当兼顾运营机构与主管部门的高效衔接,发挥此类机构的专业优势;引导运营机构向市场化、专业化的租赁企业学习,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提升运营管理能力和服务效能;注重树立行业标杆,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通过经验交流会、座谈会、观摩会等形式组织运营管理机构交流互动,以点带面,促进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整体水平登上新台阶。

  (三)做好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者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暂不作为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购买主体或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

  三、预算管理

  试点市、区应当在政府现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支出中统筹安排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资金,按要求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并结合实际需要调整资金投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购买方式

  (一)制定计划。购买主体应结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际,每年明确购买服务的目标、项目、内容、期限、实施方式和绩效指标等内容,科学评估购买服务经费需求并编制预算。

  (二)财政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购买服务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三)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批复,编制具体的购买服务计划,及时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并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选择承接。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特点,科学确定购买服务的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五)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⒈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价格、质量等要求,以及绩效评价方式、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办法、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

  ⒉ 购买主体应当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合同;

  ⒊ 对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合同履约与绩效评价

  购买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工作,并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和服务对象的对接和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确保质量,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在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开展由购买主体、保障对象、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要按照租金收缴率、租户满意度、安全管理、档案建立规范性、与政府部门配合程度等合理量化、细化考核指标,形成购买主体、保障对象、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制度,建立以运营管理效果和保障对象满意度为评价核心的指标体系。绩效评价结果应适当细化,分为若干等次,等次与购买服务资金结算挂钩。评价结果合格的,购买主体按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有关规定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支付流程及时支付。

  六、强化组织领导,创新服务水平

  (一)坚持政府主导。各试点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要及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或办法,强化财政支持,确保购买服务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各试点市、区的试点工作方案或办法经当地政府盖章后,于2019年1月31日前分别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

  (二)畅通服务渠道。重点围绕“分配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做好试点工作,坚持将试点工作与创新社区管理相结合,创新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市、区可探索推行“党建引领、政府服务、居民自治、市场运作”的共建共治共享共管的社区治理新格局。要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全面掌握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和保障对象的情况,打造公共租赁住房“智慧社区”。有条件的地方可引入“门禁智能系统”,将门禁卡与住户的租赁期限、租金缴纳情况等相关联。

  (三)及时总结经验。各地要边试点边总结,每季度至少向自治区提交一篇试点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报告,报告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撰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分别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的月度工作计划和公开选房、集中交付入住等重大活动的工作实施方案进行预审和把关,加大对承接主体的考核;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质量,严禁将服务转包。自治区将把试点工作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内容。2019年6月和12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将联合对各试点市、区开展中期评估和年底总结评估。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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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