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农村危房改造。
二、解读依据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2017年修订)》、《2023年度融安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三、改造对象
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必须符合三方面条件: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农户身份属性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其唯一住房是危房或无房(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易返贫致贫户(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农村户籍人口享受城市低保的视为农村低保户。
在同等条件下,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无房户、复员军人(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下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易返贫致贫户和脱贫户等予以优先安排。
四、实施程序
(1)确定对象。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2)危房评定。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开展危房评定,将C、D级危房或无房户纳入改造范围。(3)制定方案。根据《2023年度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和危房改造农户。(4)签订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要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改造合同或协议,明确补助标准、建设要求、完成时限、抗震要求、拆旧时间等内容。(5)组织施工。危房改造以分散分户自行改造、自建房屋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且有统一建设意愿的,要帮助其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一建设。(6)竣工验收。实行县级全覆盖验收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民政局等部门和乡镇共同组成验收组,及时并逐户组织验收。(7)拆除旧危房。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经批准易地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执行“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8)拨付补助资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通过验收的农村危房改造户资料进行整理,于每月25日前提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于30日内通过“一卡(折)通”拨付资金(委托代建或统建的,直接拨付到代建或统建方账户)。
五、建设要求
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1〕115号)要求,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达到6度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4人户以上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新建农房要执行《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融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融安县农房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融建发〔2020〕10号)规定,维修加固方式实施改造的农房要执行《融安县2019年高质量扶贫危房改造提升行动方案》(融扶领办发〔2019〕51号)要求,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发挥村庄规划指导约束作用,按照“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等要求审批新增宅基地和新建农房,对农房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进行管控。新建农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充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灾害易发地段,顺应地形地貌,不随意切坡填方弃渣,不挖山填湖、不破坏水系、不砍老树,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农房群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房建设要满足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要求,完善农房使用功能,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建设清洁厨房,推进水冲式厕所入户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可由城镇供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供水,因地制宜推进供水入户,同步推进消防取水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钢结构、木竹结构等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六、资金筹措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措主要渠道是财政补助和农户自筹。经测算,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约1200元,按每户建房80平方米计算,户均投资约9.6万元。2023年全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50户,计划总投资约480万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73.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