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寄宿制:资助对象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在民族自治县(融水县、三江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县和边境县待遇县)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全覆盖,并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脱贫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在此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特殊教育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子女、革命烈士子女、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等。符合政策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就读学校申请。
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二)非寄宿制:资助对象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四类学生。符合政策条件的可向所就读学校申请。
非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