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依据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 实施权限和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 行政审批条件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五、 提交的材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申请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举办者应当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3)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三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五条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承诺办结时限:按照法定办结时限执行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8134680
投诉电话:8133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