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指标体系。
县劳动监察大队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本机关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八条 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九条 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集中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实现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互通。
第十一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事前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裁量基准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清单,明确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
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本级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
第十八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全文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