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生育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自治区、我市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
2.生育时,须有单位向前推算连续270天为其参保缴费的记录;
3.申领待遇时单位仍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正常参保缴费;
4.需在生育或手术之日起180天内申请办理。
办理生育津贴所需材料会根据不同业务情形有少许改变,大致需要以下资料:
办理生育津贴所需材料会根据不同业务情形有少许改变,大致需要以下资料: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单位首次办理时需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病历资料,包括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剖宫产或难产或多胎的需要提供医疗机构术前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章)及家属签字的手术同意书复印件(加盖医院章),如因难产死亡需另提供死亡证明书;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女职工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
生育女职工将相关材料准备好后,递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递交材料申请,或登录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即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实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会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后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