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参加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一、参保居民缴费标准(2024年度)
人 员 类 别 | 个人缴费标准 (人/年) | |
普通人员 | 普通居民、普通学生、办理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380元 |
特殊、困难 人群 |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统称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计生家庭人员(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 0元 (政府全额代缴) |
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年满60岁以上老人 | 个人缴费:152元 (政府补助228元) | |
防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
稳定脱贫人口(不含2014、2015年退出户) | 个人缴费:228元 (政府补助152元) | |
2014年、2015年退出户 | 个人缴费:266元 (政府补助114元) |
备注: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属于特殊、困难人群的在校学生,须在待遇审批地的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3.因各地政府补助政策标准不同,尤其是区外的特殊、困难人员,建议先咨询待遇审批地的主管部门,再确定能否在柳州参保缴费后,再向待遇审批地的主管部门申请补助。4.“先缴后补”的特殊、困难人员,由本人持缴费回单交由待遇审批地的主管部门按当地相关政策给予补助。5.全国各省份均可通过本省的税务部门缴费渠道缴纳医保费。
温馨提示: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缴费的,可享受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从2024年7月1日起,除出生三个月内新生儿外,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二、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 待遇 | 医疗机构级别 | 报销比例 | 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例如:202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31180 元。 | |||
三级 | 60% | |||||
二级 | 75% | |||||
一级 | 90% | |||||
自治区三级 | 55% | |||||
门诊医疗统筹 | 参保人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统筹基金支付年度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300元。 | |||||
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 经审批后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可在门诊治疗,起付标准:20元/人.月(其中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起付标准为10元/人.月,高血压病(非高危组)、严重精神障碍起付标准为0元/人.月)。门诊特殊慢性病包括:1.冠心病2.高血压病(高危组、非高危组)3.糖尿病4.甲状腺功能亢进症5.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银屑病8.严重精神障碍(含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9.类风湿性关节炎10.脑血管病后遗症期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帕金森综合征13.慢性充血性心衰14.肝硬化15.结核(活动期)16.再生障碍性贫血17.肾病综合征18.癫痫19.脑瘫20.重症肌无力21.风湿性心脏病22.肺源性心脏病23.强直性脊柱炎24.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5.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6.血友病27.慢性肾功能不全(非肾透析)28.肾透析29.恶性肿瘤门诊治疗30.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31.耐药性结核病32.肺动脉高压33.阿尔茨海默病34.艾滋病35.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36.心房颤动37.支气管哮喘(限中度及以上)38.抑郁症(限重度)。 | |||||
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支付 | |||||
一级及以下 | 80% | |||||
二级 | 65% | |||||
市三级 | 50% | |||||
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待遇 | 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 |||||
居民大病统筹待遇 | 保障范围 |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超过大病起付线的合规费用 |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属于上述特殊、困难人群的,取消封顶线。 | |||||
生育 待遇 | 在自治区内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门诊生育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住院生育、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按住院有关规定及比例报销。 | |||||
新生儿医疗保障 |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跨年参保,在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需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方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后3 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
(以上内容未尽事宜,以相关政策文件为准,如有变更则依据最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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