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县高龄老年人优待水平,推动我县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我县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柳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操作规程》柳民发〔2014〕68号的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一条 凡具有我县行政辖区内常住户口,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80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
已实施8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发放政策的乡(镇),执行时参照以上发放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二、申办程序
第二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由适龄老年人(已满或次月即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领取《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写好后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个人储蓄存折账号复印件提交村(社区)。
适龄老年人因行动不便、伤病、残疾或在外地等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到村(社区)提出申请的,可由家人凭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代办人身份证等)代为申请;居住在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老年人和“三无”老年人可由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申请;散居五保老年人和“三无”老年人可由所在村(社区)代为申请。
部队干休所管理的80周岁以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高龄老年人补贴由干休所统一向驻地所在的社区申请。
第三条 村(社区)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及时开展入户调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民政办。
乡镇(街道)民政办在收到村(社区)提交的材料后,进行核实盖章后交至县老龄办进行审核(审核时长1个工作日),审核结束后返回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由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根据县老龄办审批时间进行信息录入,建立乡镇(街道)高龄老年人信息及补贴发放数据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于每季度末月的10日前,将该季度的老龄津贴汇总表的电子档及纸质档(需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上报至县老龄办,由县老龄办汇总后统一发放生活补贴。
第五条 高龄津贴发放后产生的错误账号,由县老龄办分发至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进行核对修改。
三、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依照此操作规程实际情况可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提倡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申请审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管理,减少纸质材料用量,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高龄老年人滞后申请的,缺漏月份不予追补计发。
第七条 凡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辖区的,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应及时报告村(社区),由村(社区)上报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统一注销,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和其他组织不得瞒报。有瞒报现象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追回。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从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辖区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户籍在融安县行政区域内迁移的,从迁出后第二个月起,由新迁入的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申报、审核。
第八条 村(社区)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要将领取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群众对已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持有异议,实名向乡镇、街道或县区(新区)民政局(老龄办、社会事务局)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答复举报者。
第九条 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人户分离的人员,须向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提交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具的“居住证明”,证明材料每半年提交一次。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及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高龄老年人可选择提交养老保险及退休费“领取证明”, “领取证明”效果等同于“居住证明”。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暂停发放补贴;待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后恢复计发。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主动走访联系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老年人,准确掌握高龄老年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一条 对已经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老年人,不得取消或降低其本人应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福利制度待遇。
五、执行时间
第十二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发放管理操作规程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