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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3-08-03 11:15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  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 号)要求,从2023年8月1 日起,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 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 、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二、调整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37.5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四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 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 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 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 开采军队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增加4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从2024年1月 1 日起,按照自治区自然增长机制,对上述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每人每月增加40元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增加15元。

五、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 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5元,提至每人每月690元。

六、对从1954年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 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部分农村 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 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补助标准调整 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 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 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八 、上述调整后抚恤或生活补助的标准及执行时间,按照 附件各类对象中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对新审定符合享受抚 恤和生活补助条件的优抚对象,自认定身份之日下月起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补助资金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按照 附件经费来源规定执行。本次调整所需的中央补助经费,由自 治区财政另文下达。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 地方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本通知之前涉及本文调整对象抚恤标准和生活补助标的相关文件(或条款)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