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注销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书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A22070305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否
实施主体: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审批对象:
(一)实施对象:医疗保健机构
(二)实施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0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审批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12月10日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2名以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执业医师。
(四)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设备、药品和抢救设施,并具有转诊条件。
(五)具有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诊、治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六)申请开展的计划生育项目符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应交材料:
1、《许可证件(批件)注销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注销的原因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是否收费:
否
审批收费:
不收费
办理地址:
政务大楼二楼
办理窗口:
卫生窗口
咨询电话:
8135092
投诉电话:
8151592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