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 2023 〕6 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推进。自治区民政厅成立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民政厅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厅政策法规处、社会事务处、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社会事务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各地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组织协调会议和业务培训,掌握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应对舆情热点并妥善处置。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强化责任担当,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各类突出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要严格依法实施。根据民政部通知精神,此次试点业务范围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补领婚姻登 记证、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居民婚姻登记、出具(无) 婚姻登记 记录证明、婚姻档案查询等业务不“跨省通办”试点范围之内。试点期限为 2 年,自 2023 年 5 月12 日起至2025 年 5 月 11 日止。广西各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含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统一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受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试点期限结 束后,自治区民政厅将根据国务院、民政部要求及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内容,双方均非广西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选择在 广西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所需材料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 2023 〕6 号)规定执行。
三要持续减证便民。民政部通知中明确,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区、市) 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本省(区、市) 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经研究,自 2023 年 6月1日起,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广西的内地居民,无需再提交居住证,即:2023 年 6 月1日起,凡符合广西“全区通办”办理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在区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不含涉外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离) 婚登记,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即可办理。其他政策仍按照《广西 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区通办” 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 2022 〕25 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抓好贯彻执行,扩大政策知晓度,规范办理婚姻登记业务,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婚姻登记服务。
四要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通过网络、公告等多种方式 提前告知群众,并对群众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提倡实行婚姻登记预约与现场受理并行机制,加大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自主选择婚姻登记机关进 行网上预约和网上提交预审材料,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婚姻登 记需求,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效率。此外,还要加强与当地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密切关注本地网络舆情,做好正面舆论宣传引导工作,为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营造良好 的网络舆论环境。
五要加强请示汇报。各地要积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争取把“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人员、场地、经费投入,购置必要的设施设备,提升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水平。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电子化工作比较 滞后的单位,要以此次试点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经 费支持,采取有力举措推进历史档案数据电子化工作,切实提高全区婚姻登记数据质量,为试点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数据支撑。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厅婚姻登记“跨省 通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
民办发〔 2023 〕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 2023 〕34 号)文件精神,现就进 一步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 新要求,进一步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加快推进试点工作,更好满足群众就近就便办理婚姻登记服务需求,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二、扩大试点范围
(一) 试点地区。调整后,试点地区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 21个省(区、市),上述地区均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二)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新纳入试点地区婚姻登记机关统一自 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
三、试点内容
(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二)实施方式。在试点地区,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三)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区、市)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本省(区、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纳入主题教育民生项目清单,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加强过程管理,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新纳入试点地区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纳入本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
(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推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好做法好经验,将其上升为指导面上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惠及群众的服务规范。新纳入试点地区要根据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要求,及时修订出台本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编制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并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扩大试点工作社会知晓度,让群众广泛知悉。
(三)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各省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功能,应用“互联网+”服务模式,建立预约登记制度,开展婚姻登记智能咨询、网上预约、提前预审、婚姻家庭辅导等服务,实现线上线下数据融合、预约受理联动预审,提高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和群众的满意度。积极提升婚姻登记智能化水平,统一配备高拍仪、身份证读卡器、人像采集、人脸识别等智能设备,实现婚姻登记所有窗口智能设备全覆盖。采取补发婚姻证件、补录核对历史婚姻登记档案数据、部门间信息比对共享等多种方法不断补齐、修正、完善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中的历史数据,实现所有现存纸质档案的电子化,切实提高婚姻登记数据质量,为试点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信息保障。依照民政部统一标准规范,积极推进婚姻登记电子证照的应用,推进婚育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以“数据跑路”代替“群众跑腿”,实现“信息惠民”。
(四)提高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水平。在坚持严格依法登记基础上,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不断增强婚姻登记服务便捷性、可及性。加强窗口制度建设,认真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工作纪律,打造高质量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积极提升婚姻登记员的保障水平,加强人员配备,改善工作环境,保持婚姻登记员队伍的稳定性。健全以“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为核心内容的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责任制度,提高婚姻登记员为民、便民、利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依法登记、规范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有条件的地方要支持和鼓励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环境优美的公园等有纪念意义的标志性场所,努力将婚姻登记机关打造成一站式、综合性、人性化的公共服务场所和“网红打卡地”,打造成具有本地特色的婚姻文化传播平台。新纳入试点地区要及时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实务培训,确保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公众全面、客观看待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形成正确的社会预期。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情况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为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