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2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一)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年/人,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二)属于我市困难、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五保户、孤儿、重度残疾、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管理的,在办理参保(续保)时,个人不缴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为:88元/人/年(按照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40%计算)。低收入家庭的60岁以上老人及非本市的困难、特殊人群的参保对象应按照普通人员标准缴纳保费,个人缴费补助到户籍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申请。
二、2019年度参保缴费时间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应当在201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19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新生儿三个月内新参保除外)。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