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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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融安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4-09-26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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