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融通字﹝2011﹞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6日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土地2.7343公顷。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融安县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位置及四至:
长安镇和寨村上面寨屯,新民社区。具体位置以县国土资源局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征收土地总面积2.7343公顷(41.015亩),地类为旱地、果园、有林地、农村道路、沟渠、田坎、农村宅基地,用地涉及长安镇和寨村上面寨屯,新民社区。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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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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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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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标准
(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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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和寨村上面寨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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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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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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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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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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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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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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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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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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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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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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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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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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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新民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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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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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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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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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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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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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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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产量和市场的平均价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实行货币安置。
六、在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从本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融安县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