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融安县国有建设用地(预出让)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公告(第二批)

来源: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12-09-05 16:39   作者: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第二批预出让土地说明

第二批预出让土地正式公开交易时,竞买人必须是参加过本次规划设计方案征集的单位(废标视为没有参加)。

二、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融安县长安镇G201215号(县林业局)、17号(原长安锌品有限公司)地块预出让土地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

2、基本情况:位置,用地规划总面积,总建设净用地面积(详见附表)

3、征集方式:公开征集

4、评选方式:本次方案征集采用不公开设计单位和开发单位的评审方式,在投选方案内容中不得出现与方案征集人身份有关的图文。

三、参加方案征集单位资格

有意参加征集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委托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计单位或者国内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须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及业绩资料),项目负责人为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拟组建的设计部人员应包括注册规划师和注册建筑师。

四、方案征集时间

方案征集报名截止时间为201292018时。

1)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将该项目负责人简历、相关资质及所承担设计项目情况一并回函(时间以邮戳时间为准)或现场报名,材料须由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甲方)确认后,才能确定参选资格;

2)现场踏勘时间为征集报名时间,现场踏勘车辆由甲方统一安排,参加征集的单位交通、食、宿自理;

3)本次方案征集统一安排一次现场答疑,现场答疑时间为2012921日上午10时,地点为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室;

4)方案征集投稿截止日为20121015日。在截稿日前向甲方交付符合征集文件要求的成果,由甲方负责完成对交付的设计成果验收,通过验收的成果方案为有效应征方案。

五、地块规划指标

宗地编号

G201215号地块

G201217号地块

宗地位置

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

(县林业局)

融安县长安镇红卫路

(原长安锌品有限公司)

规划总用地面积 (㎡)

42500

124464

出让面积(㎡)

37136.51

99549.84

土地用途

商住用地

商住用地

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为住宅、商业、宾馆、超市、人防、公建等其他物业配套设施。预留汽车停车位不少于530个。

建设内容为人防工程、住宅、大型商业超市、酒店(五星级)、酒店式公寓、幼儿园等物业配套设施。预留汽车停车位不少于2000个,项目距融江临水点距离≥50米。

控制

指标

容积率

4.5

4.0

建筑密度(%

30

27

绿化率(%

35

38

建筑高度(米)

100

120

出让年限

商业40年、住宅70

商业40年、住宅70

六、设计要求:1贯彻经营城市的理念,合理规划商业、住宅、配套公建以及交通、停车、绿化等各方面布局,提出修建性城市设计方案;2、提出科学、合理、经济可行的功能布局、景观绿化、道路交通、场地竖向等对策和措施;3、提出建设开发时序规划、详细说明分期实施步骤和内容。

七、成果要求:

1、文字说明(包含总体构思、设计内容及其他专项说明);2、图纸文件(包含区位图、用地现状图11000、用地规划图11000、总平面图11000、总体鸟瞰图和局部立面效果图、夜景图等(二至三张)、专项分析示意图、重要节点平面设计及表现图);3、成果形式(包含上述所有文字中文说明和图纸内容的缩印精装本5套,规格统一为A3幅面);4、附则(规划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及招标书中提出的有关要求,图纸及文本应清晰、完整、标注齐全、同类图纸格式应尽量统一)。

八、方案评选

1)由甲方组织的专家评选委员会对征集方案进行评选;

2)评选委员会对有效应征方案进行讨论,并采用记名评分或投票的方式,根据分数或票数的多少列出相应的名次;

3)评选委员会提出修改及深化意见;

4)由融安县规划委员会确定中选方案;

5)甲方将评选结果书面通知各参加单位,并将规委会意见通知中选方案单位,由中选方案单位完善形成最终方案。

九、相关事项

1、设计成果的权利归属

1)参加征集的单位必须保证其所交付的最终设计成果完整、无误、有效,并保证所交付的设计成果不侵犯第三人的任何合法权益;

2)甲方对参加征集单位交付的设计成果验收通过后,参加征集单位交付的设计成果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权仍属征集单位,但甲方可以无偿使用;

2、对甲方提供的方案征集文件附件以及提供的基础资料等内容,参加征集单位有义务保密;

3、参加征集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经甲方审核后未达到征集成果要求的,应确定为无效应征方案。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