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典型案例通报(2024年第二期)
案例一:融安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涉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5日,融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融安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融安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和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
【处理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融安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的规定,对融安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柳州市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30日,柳州市某网约车平台向平台注册的网约车驾驶员龚某某派发订单,由龚某某驾驶平台注册的车辆桂BD***30完成订单任务,经融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本趟运输派单的车辆桂BD***30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理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融安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 [2023]3号)的规定。对某网约车平台公司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