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融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1
(一)编制目的 1
(二)编制依据 1
(三)适用范围 1
(四)工作原则 1
(五)事件分类分级 2
1.事件分类 3
2.事件分级 3
(六)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4
1.分级应对 4
2.响应分级 5
(七)应急预案体系 6
1.应急预案 6
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7
二、组织指挥体系 8
(一)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8
1.县领导机构 8
2.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8
3.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9
4.县现场指挥部 9
5.县应急工作组 9
6.专家组 9
(二)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三、运行机制
(一)风险防控
(二)监测与预警
1.监测 12
2.预警 13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告 16
2.先期处置 18
3.指挥协调 19
4.处置措施 20
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23
6.紧急状态 24
7.应急结束 24
(四)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25
2.调查与评估 25
3.恢复重建 25
四、准备与支持
(一)人力资源
(二)财力支持
(三)物资装备 28
(四)科技支撑 29
五、预案管理 29
(一)预案编制与审批 29
(二)预案演练
(三)预案评估与修订
(四)宣传和培训
(五)责任与奖惩 33
六、附则
七、附件
(一)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牵头部门
(二)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结合融安县机构改革实际,建立、健全与公共安全风险挑战相匹配,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覆盖突发事件应对全过程,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促进融安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融安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应对发生在融安县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制度安排,用于指导辖县突发事件应对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县委、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指导,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县委领导、县人民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县消防救援大队为主力、以武警部队为突击、以专业(半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运用,合理运用现有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五)事件分类分级
1.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2.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国家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国家尚未制定等级标准的,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应当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组织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在专项、部门等预案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分级应对一般要求如下:
(1)判断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对;同时融安县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在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机构和人员还没有落实到位之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做好先期应对和处置工作。
(2)判断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或涉及跨县域,超出融安县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对;同时融安县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在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组织指挥机构和人员还没有落实到位之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做好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3)判断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在我县行政县域内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请求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支持援助。
(4)当融安县行政区域内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全力配合上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在上级人民政府应对组织机构人员还没有到达之前,在具备救援条件和能力、采取确保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负责组织当地应急资源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分级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应当在各个专项、部门等应急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即:一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四级应急响应。一级应急响应为最高响应级别。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县域、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但事件社会影响比较小,事态发展趋势完全可控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启动一级响应,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担任总指挥,赴现场组织指挥,副总指挥由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启动二级响应,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担任总指挥,必要时,赴现场组织指挥,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行业领域分管副县长担任。启动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行业领域的分管副县长决定并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事件牵头处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启动四级响应,由行业领域分管副县长决定并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事件牵头处置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七)应急预案体系
融安县应急预案体系分县和乡镇两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应急预案
融安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并与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2)专项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乡镇、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应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和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突出体现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传达)、组织先期处置及其步骤方式方法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队伍与资源体系等内容,预案文本应当尽量简化、实用。
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行动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1.县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负责辖县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根据应对权限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和决策部署。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应在国家、自治区或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2.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如防汛抗旱指挥部、疫情防控指挥部等),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设总指挥长、指挥长、副指挥长若干人。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县委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超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提交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应对措施。
3.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主要牵头部门,负责指挥部在常态下的日常管理以及在发生突发事件应对时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主要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4.县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落实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长、副指挥长由该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其指定的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按照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授权组织制定、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5.县应急工作组
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应急救援工作组,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一般可分为: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各个工作组的人员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其他救援力量人员组成,具体由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确定。
6.专家组
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风险排查、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支持。
(二)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是本行政县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强化应急管理职责,做好本行政县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三)运行机制
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1.风险防控
(1)健全完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管理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及研判分析。
(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县人民政府统筹建立完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突发事件频发的县域、重点单位、主要部位和环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分类分级和建立台账,并做好监测监控、定期巡查工作。专项预案主要牵头部门每年年终对本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处置突发事件情况进行总结,对下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预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县有关部门报告。
(5)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如防火、防涝设备设施和避灾场所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6)加强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民办实事,对存在的热点、难点、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积极研究对策加以解决,采取治本措施。
(7)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综合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军政军民共建。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监测与预警
1.监测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方式方法、程序,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县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监控。
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按职责负责自然灾害类、事故灾害类、公共卫生类和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积累的监测资料,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做好常规数据库的监测资料更新工作。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储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县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县域及后果。
(5)融安县行政县域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民族结构及其分布;重要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场所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等。
(6)应急力量队伍及其组成、分布及其应急能力,应急装备、设施和装备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与库存情况,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县(市)可用的应急资源情况。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有利因素、不利因素。
(8)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求建立的其他数据、信息。
2.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①分析研判。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县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立即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②预警级别划分。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由国家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订的标准,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柳州市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在国家新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未颁布前,融安县预警级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发布预警信息
①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通过监测、分析、评估确认得到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本级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或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组织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区)通报。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
②由柳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法定监测监控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转发或传达预警信息。
③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文件、广播、电话、短信、微信、QQ、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④发布预警信息的权限、级别应当在具体的专项预案中予以明确。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县域或场所、预警起始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相关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但不仅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发布预警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及时组织分析本县域、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或传达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或通知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告
(1)各有关单位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属地单位及县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按规定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县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县域、部门和企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县域、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应急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先期处置
(1)当我县行政区域内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突发事件时,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立即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处置队伍还没有到达之前,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具备救援条件、能力和能够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关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组织自救,首先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县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预案或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委、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外事办报告。
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县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工作。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属地单位处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根据属地单位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提升指挥权。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县有关单位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的,纳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但不仅限于下列的应急处置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等措施。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线,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⑪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取但不仅限于下列的应急处置措施:
①及时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行动,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县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增派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根据需要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 7.2),应组织编制并指导有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县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主要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衔接。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我县经济正常运行时,县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县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
(3)信息主要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或通过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6.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我县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县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四)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影响地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积极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2.调查与评估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有关单位会同县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各有关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县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3.恢复重建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县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为具体组织实施主体,村(居)委会基层组织为基础,受灾县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灾后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研究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并分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和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受灾单位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四、准备与支持
(一)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担负融安县综合应急救援的工作任务,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管理局、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县人民武装部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等组织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二)财力支持
1.财政部门要采取积极的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将应急平台建设、物资储备、预案编制与演练、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本级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处置经费和人员工作经费安排到位。
2.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乡镇的请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后予以适当支持。
3.县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
5.建立健全县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物资装备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局)、应急管理局、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建立健全县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上述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常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或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就近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有关应急设施设备及其补偿方式方法,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四)科技支撑
1.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有关企业和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
2.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县域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班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具体由县发展改革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统筹推进。
五、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与审批
1.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县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由县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二)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2.各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必要的预案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
(三)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1预案编制与审批”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四)宣传和培训
1.各专项预案牵头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途径,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范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县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教育局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4.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各类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领导干部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公务员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6.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五)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二)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七、附件
(一)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水旱灾害 | 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 | 融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
2 | 气象灾害 | 县气象局 | 融安县气象灾害指挥部 |
3 | 地震灾害 | 县应急管理局 | 融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
4 | 地质灾害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融安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5 | 森林山林火灾 | 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融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
6 | 生物灾害 |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融安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
2.事故灾难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非煤矿山事故 |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 融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
2 | 烟花爆竹事故 | ||
3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
4 | 工贸行业事故 | ||
5 | 火灾事故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融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
6 | 道路交通事故 |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融安县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
7 | 水上事故 | ||
8 | 铁路交通事故 | ||
9 | 建筑施工和市政建设工程事故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融安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
10 | 燃气事故 | ||
11 | 供水突发事件 | ||
12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 融安县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部 |
13 | 通信网络事故 |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 融安县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 |
14 | 特种设备事故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融安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
15 | 辐射事故 | 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 | 融安县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 |
16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
17 | 环境污染事件 | ||
18 | 生态破坏事件 |
3.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传染病疫情 | 县卫生健康局 | 融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2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
3 | 急性中毒事件 |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融安县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5 | 药品安全事件 | ||
6 | 疫苗安全事件 | ||
7 | 动物疫情 | 县农业农村局 | 融安县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 |
4.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恐怖袭击事件 | 县公安局 | 融安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
2 | 刑事案件 | 县公安局 | 融安县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
3 | 群体性事件 | 县委政法委 | 融安县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
4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县公安局 | 融安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5 |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 融安县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领导小组 |
6 |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融安县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急指挥部 |
7 | 金融突发事件 | 县财政局 | 融安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
8 | 涉外突发事件 | 县委政法委 | 融安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
9 | 民族宗教事件 | 县民族宗教局 | 融安县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
10 | 舆情突发事件 | 县委宣传部、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融安县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二)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1 | 交通运输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人民武装部 |
2 | 医学救援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通信保障 |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 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
4 | 现场信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
5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人民武装部 |
6 | 群众生活 | 县民政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红十字会 |
7 | 社会秩序 | 县公安局 | 县人民武装部、武警融安中队 |
8 | 新闻保障 | 县委宣传部 | 有关主要牵头部门 |
9 | 勤务保障 |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 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民武装部 |
10 | 专家保障 |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 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