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壬莲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的调查报告
2019年4月6日,融安县应急局会同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执法人员在对融安县长安镇保江村龙滩屯16号民宅检查时,现场发现该民宅西边屋山头一简易棚摊位上及该房屋一楼厅堂内储存有烟花爆竹,经清点为满地红卷炮4卷;齐齐发电光炮6卷;中华红168小1号3卷、中华红168小2号32卷、中华红168小3号56卷:排炮(长)129排、排炮(短)140排:烟花1个。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壬莲进行核实,李壬莲不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资格,涉嫌非法经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2019年4月9日我局对李壬莲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进行立案调查(案号:融应急立[2019]15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李壬莲,女,汉族,40岁,小学文化,广西融水县四荣乡永靖村市明屯人,现住融安县长安镇保江村龙滩屯16号民房。
二、调查情况
(一)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019年4月6日,融安县应急局会同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融安县长安镇保江村龙滩屯16号民宅检查时,现场发现该民宅西边屋山头一简易棚摊位上及该房屋一楼厅堂内储存有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为满地红卷炮4卷;齐齐发电光炮6卷;中华红168小1号3卷、中华红168小2号32卷、中华红168小3号56卷:排炮(长)129排、排炮(短)140排:烟花1个。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壬莲进行核实,李壬莲不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资格,涉嫌非法经营。执法人员当即对这批烟花爆竹进行扣押处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融)应急检记[2019]4-6-2号《现场检查记录》。
(二)询问调查取证情况
1、2019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壹份,证实当事人李壬莲在融安县长安镇保江村龙滩屯16号民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场的真实情况。
2、2019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李壬莲所做的《询问笔录》壹份,证实当事人李壬莲在融安县长安镇保江村龙滩屯16号民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场的客观事实存在。
3、2019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李壬莲所下达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壹份,证实李壬莲在融安县长安镇保江村龙滩屯16号民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真实情况。
三、现场处理措施
鉴于当事人涉嫌非法烟花爆竹,为消除安全隐患且防止当事人擅自转移涉案烟花爆竹,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当场开具(融)应急查扣[2019]4-6-2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第4-6-2号对其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
四、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在融安县长安镇保江村龙滩屯16号民宅存放有烟花爆竹,为满地红卷炮4卷;齐齐发电光炮6卷;中华红168小1号3卷、中华红168小2号32卷、中华红168小3号56卷:排炮(长)129排、排炮(短)140排:烟花1个。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该民宅在不具有经营资格情况下,擅自购进烟花爆竹,在该民宅西边屋山头一简易棚摊位上销售,以获取非法利润,2019年4月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五、相关证据及说明事项
1、2019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李壬莲在融安县长安镇保江村龙滩屯16号民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场的真实情况。
2、2019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李壬莲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李壬莲在融安县长安镇保江村龙滩屯16号民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场的客观事实存在。
3、融安县长安镇保江村龙滩屯16号民宅烟花爆竹经营者李壬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情况。
六、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属于非法经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