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刘乾文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的调查报告
融安县刘乾文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的调查报告
2019年4月4日,融安县应急局会同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融安县乾文商店(融安县长安镇综合批发市场5-3B面14号)检查时现场发现存放有烟花爆竹,清点为条炮22扎、齐齐发卷炮(大号)3卷、特红发财炮(小号)19卷和齐齐发卷炮(12#)24卷,在现场有销售烟花爆竹嫌疑,该店经营者刘乾文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请示局领导批准,2019年4月4日我局对融安县乾文商店实际经营人刘乾文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刘乾文;男;汉族;大专文化;现年30岁;广西融安县人;在融安县长安镇综合批发市场5-3B面14号经营融安县乾文商店,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2450224MA5LF4956L;经营者:刘乾文;成立时间:2008年10月 06日;经营范围:食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在融安县长安镇综合批发市场5-3B面14号。
二、调查情况
(一)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019年4月4日,融安县应急局会同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融安县乾文商店(融安县长安镇综合批发市场5-3B面14号)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店存放有烟花爆竹,经清点为:条炮22扎、齐齐发卷炮(大号)3卷、特红发财炮(小号)19卷和齐齐发卷炮(12#)24卷,在现场有销售烟花爆竹嫌疑,。,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融)应急检记[2019]4-4-2号《现场检查记录》。
(二)询问调查取证情况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2日11时10分至11时55分第一次对在融安县乾文商店经营者刘乾文进行询问调查。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8日16时20分至16时50分对在融安县乾文商店经营者刘乾文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
三、现场处理措施
鉴于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为消除安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当场开当场开具(融)应急查扣[2019]4-4-2号《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对其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
四、违法事实级违法所得计算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在尚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不具有经营资格情况下,擅自从一些私人老板处购进烟花爆竹,在自己经营的融安县乾文商店销售,以获取非法利润,2019年4月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止案发,获销售收入40元。
(二)违法所得计算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帐,根据当事人的口述及结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因此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0元人民币。
五、相关证据及说明事项
1.2019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及现场照片3张,证实当事人刘乾文在融安县长安镇综合批发市场5-3B面14号经营烟花爆竹的客观事实存在。
2.2019年4月22日、5月28日分别依法对融安县乾文商店刘乾文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实当事人刘乾文经营烟花爆竹的客观事实存在。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融安县乾文商店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4.融安县乾文商店刘乾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刘乾文的个人身份情况。 六、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烟花爆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刘乾文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条炮22扎、齐齐发卷炮(大号)3卷、特红发财炮(小号)19卷和齐齐发卷炮(12#)24卷及违法所得40元人民币,处以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20040元上缴国库。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