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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19〕9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9-02-28 18:11    |  作者: 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2月 日

融安县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支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运作规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和《融安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融办发〔20193号)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为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整理复垦并新增耕地,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建设用地总量保持平衡,实现耕地有效面积不减少

本办法所称“投资单位”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借资模式(即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参与我县增减挂钩工作的投资单位。“投资单位”同时作为项目施工实施主体。

第二章 收入缴存

第三条 由投资单位借资约4亿元人民币,作为项目实施资金来源。

第四条 实施增减挂钩,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供应用于城镇建设

的地块(即建新地块)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利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供应土地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增减挂钩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其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收入作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按非税收入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收管理,确保及时足额缴库,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相关收入,也不得账外设账、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三章 资金切块分类

第七条 按项目资金预算资金切块分类大致如下: 

(一)拆旧区工程施工费;

(二)拆旧区拆除旧房奖补资金、青苗补偿费;

(三)前期工作费;

(四)业主管理费包含乡工作经费;

(五)监理费、后期服务费等。

第四章 各块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增减挂钩奖补资金,应按照自治区已明确的渠道落实,不能解决的所需资金由投资单位全额垫支。属于非易地扶贫搬迁的增减挂钩拆旧区拆除旧房奖补资金、青苗补偿费由投资单位全额垫支。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交易流转收入和城镇建新区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按照合同约定,将投资单位垫付的资金返还。

第九条 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主要内容有:项目选址、增减挂钩实施方案编制、立项申报、招投标、农民协调、现场施工、拆旧复垦、监理、耕地等级评定、工程复核验收、审计及后期管护等工作,所需资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筹措、垫支实施。投资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形成的收入在归还投资单位垫付资金和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将剩余资金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全额缴入当地国库。乡完成项目实施的按1万元/亩(除废弃工矿和国有资产拆除复垦外)返还给乡(镇),支持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和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乡节余指标纯收益不足10%的按10%计拨,超过10%的按实际计拨。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用于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社区中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污水、环境、卫生、文化、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费用。包括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的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费用。 

第十一条 按规定通过支出预算安排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奖补、安置点征地费用、债务偿还等脱贫攻坚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基本流程

第十二条 投资单位将所需资金拨到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单位开设共管账户,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设立增减挂钩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在使用项目资金时,严格在专户中实行报账制管理,并设立台账,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终止时,要及时清算资金,并按规定撤户。

第十三条 拆除旧房奖补资金和青苗补偿费实行报账制,由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第一季度预付总拆迁补偿费的60%乡(镇)人民政府,乡开设专户,专人专管,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乡付款给农民后,1个月内向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报账,报账需提供补偿协议、相关信息表、图片及资金发放资料(含银行转账凭证等)佐证材料。乡根据工作进度向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用款申请,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时拨付。各乡剩余的拆迁补偿费统一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四条 业主管理费分配和使用。业主管理费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核算,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业主管理费150/,县国土资源局工作经费300/,项目所在乡工作经费550/亩,业主管理费和工作经费按照《融安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中项目实施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使用,主要用于聘请人员的工资、补贴、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车辆使用费、零星购置费、乡(镇)协调费、宣传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资料费、其他管理性开支等,不得违规使用。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投资单位的第一季度投资款后,拨付50%的工作经费到县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用于专项工作日常开支,余下经费按进度拨付。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费、监理费及后期服务费按合同在专项资金中支付,工程进度款由施工单位按实际进度向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提供相关请款资料及发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监理方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六条 增减挂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支出的原始凭证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增减挂钩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度,对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专项资金收入与支出执行情况进行公示,确保资金运作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加强增减挂钩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增减挂钩专项资金;

(二)挤占、截留、挪用增减挂钩专项资金;

(三)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要加强项目及资金的使用管理,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按项目建设要求,做好项目的设计、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竣工结算、工程量审核及资金审计、决算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格项目新增耕地验收,及时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结算,规范项目内业资料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26日印发 


2019

融政办发〔2019〕9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02-28 18:11  作者: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2月 日

融安县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支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运作规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和《融安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融办发〔20193号)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为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整理复垦并新增耕地,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建设用地总量保持平衡,实现耕地有效面积不减少

本办法所称“投资单位”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借资模式(即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参与我县增减挂钩工作的投资单位。“投资单位”同时作为项目施工实施主体。

第二章 收入缴存

第三条 由投资单位借资约4亿元人民币,作为项目实施资金来源。

第四条 实施增减挂钩,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供应用于城镇建设

的地块(即建新地块)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利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供应土地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增减挂钩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其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收入作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按非税收入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收管理,确保及时足额缴库,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相关收入,也不得账外设账、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三章 资金切块分类

第七条 按项目资金预算资金切块分类大致如下: 

(一)拆旧区工程施工费;

(二)拆旧区拆除旧房奖补资金、青苗补偿费;

(三)前期工作费;

(四)业主管理费包含乡工作经费;

(五)监理费、后期服务费等。

第四章 各块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增减挂钩奖补资金,应按照自治区已明确的渠道落实,不能解决的所需资金由投资单位全额垫支。属于非易地扶贫搬迁的增减挂钩拆旧区拆除旧房奖补资金、青苗补偿费由投资单位全额垫支。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交易流转收入和城镇建新区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按照合同约定,将投资单位垫付的资金返还。

第九条 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主要内容有:项目选址、增减挂钩实施方案编制、立项申报、招投标、农民协调、现场施工、拆旧复垦、监理、耕地等级评定、工程复核验收、审计及后期管护等工作,所需资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筹措、垫支实施。投资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形成的收入在归还投资单位垫付资金和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将剩余资金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全额缴入当地国库。乡完成项目实施的按1万元/亩(除废弃工矿和国有资产拆除复垦外)返还给乡(镇),支持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和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乡节余指标纯收益不足10%的按10%计拨,超过10%的按实际计拨。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用于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社区中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污水、环境、卫生、文化、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费用。包括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的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费用。 

第十一条 按规定通过支出预算安排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奖补、安置点征地费用、债务偿还等脱贫攻坚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基本流程

第十二条 投资单位将所需资金拨到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单位开设共管账户,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设立增减挂钩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在使用项目资金时,严格在专户中实行报账制管理,并设立台账,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终止时,要及时清算资金,并按规定撤户。

第十三条 拆除旧房奖补资金和青苗补偿费实行报账制,由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第一季度预付总拆迁补偿费的60%乡(镇)人民政府,乡开设专户,专人专管,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乡付款给农民后,1个月内向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报账,报账需提供补偿协议、相关信息表、图片及资金发放资料(含银行转账凭证等)佐证材料。乡根据工作进度向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用款申请,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时拨付。各乡剩余的拆迁补偿费统一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四条 业主管理费分配和使用。业主管理费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核算,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业主管理费150/,县国土资源局工作经费300/,项目所在乡工作经费550/亩,业主管理费和工作经费按照《融安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中项目实施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使用,主要用于聘请人员的工资、补贴、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车辆使用费、零星购置费、乡(镇)协调费、宣传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资料费、其他管理性开支等,不得违规使用。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投资单位的第一季度投资款后,拨付50%的工作经费到县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用于专项工作日常开支,余下经费按进度拨付。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费、监理费及后期服务费按合同在专项资金中支付,工程进度款由施工单位按实际进度向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提供相关请款资料及发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监理方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六条 增减挂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支出的原始凭证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增减挂钩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度,对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专项资金收入与支出执行情况进行公示,确保资金运作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加强增减挂钩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增减挂钩专项资金;

(二)挤占、截留、挪用增减挂钩专项资金;

(三)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要加强项目及资金的使用管理,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按项目建设要求,做好项目的设计、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竣工结算、工程量审核及资金审计、决算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格项目新增耕地验收,及时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结算,规范项目内业资料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