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47537121335/2024-1196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融政规〔2023〕2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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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3〕2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融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就《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是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以及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实施《规划》是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县矿产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手段。将《规划》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指标要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规划》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确保《规划》在本辖区内有关部分的全面完成,切实提高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规范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全县采矿权数指标调控。到2025年,全县采矿权数量控制在17个以内,其中露天开采非金属采矿权数量13个,砂石矿产5个以内,页岩矿4个以内,全县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80%以上。其他露天非金属、重要矿产严格按照现有采矿权数量,规划期内实行采矿权增一减一,不得突破全县采矿权总数。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土地复垦确定分期治理的具体目标,主管部门定期进行严格检查落实,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矿山企业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的责任主体,因政策性退出的矿山生态环境管理责任主体则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多方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力度。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四、加强《规划》的指导和管控作用。《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要认真落实总量调控、开采准入等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规划》的内容和要求。
附件:融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2023年3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