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融安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预警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
融大气办〔2018〕5号
各成员单位:
《融安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预警响应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安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融安县环境保护局代)
2018年6月25日
融安县城区环境空气
质量提升预警响应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文件精神,为改善融安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空气质量优良率,完成自治区及柳州市下达我县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努力实现2018年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自治区要求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PM10浓度≤56微克/立方米、PM2.5浓度≤36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0%,完成自治区及柳州市下达目标任务,空气优良率较上年持续提升。
二、适用范围和时间
适用范围:融安县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出现PM10、PM2.5污染或PM10、PM2.5趋势预计走高的情形以及大气污染物监测数据或站点周边出现异常情况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融安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预警响应工作依托融安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预警响应成员单位包括:
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市容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气象局、县安监局。
具体工作由融安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县大气联席办,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地址:长安镇新民二区124号;办公电话:8135595;办公邮箱rahbj@163.com)组织实施。
(二)机构职责
1.融安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统筹融安县环境空气质量提升预警响应工作,研究、解决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县大气联席办
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提升预警响应日常工作。
(1)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对环境空气质量提升进行应急会商,形成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
(2)负责决定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终止,发布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指令。
(3)负责在启动预警响应状态下及时发布环境空气污染及应对措施信息,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环境空气污染防治工作。响应结束后组织各部门对实施响应情况进行总结及评估,及时向融安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报告响应情况。
四、响应预警分级及对应措施
预警等级分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
(一)Ⅳ级(蓝色)预警
1.启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启动条件
县城区PM10(当日0 至8 时)均值大于等于65μg/m3小于等于70μg/m3时,启动预警;
(2)当站点维护人员发现站点周边目视范围内存在焚烧垃圾、房屋拆迁等产生大量烟、粉尘情况的。
2.响应措施
(1)PM10 (当日0至8时)均值大于68μg/m3时,加强施工工地扬尘防控措施(县住建局负责);查处巩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县农业局负责);城区重点区域道路保持常湿状态;查处巩固“三车”(即渣土运输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散装物料车,下同)撒漏行为;查处巩固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物质的露天禁烧以及露天烧烤等行为(县市容局负责)。
(2)出现异常数据时,环保监测部门立刻联系站点维护人员赴现场查看,核实仪器是否正常运行。当确定仪器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异常数据为异常环境状况造成后,立刻向县大气联席办报告,并在“融安大气联席办工作群”微信群发布预警信息。县大气联席办接到异常数据预警信息后,在“融安大气联席办工作群”发布预警,长安镇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监测站点周边环境污染源(如建筑扬尘、焚烧垃圾)进行排查,2小时内将排查及处置情况反馈至县大气联席办。
(3)环保监测部门收到站点维护人员发现的站点周边异常情况后,立刻向县大气联席办报告,并在“融安大气联席办工作群”微信群发布预警信息。县大气联席办接到预警信息后,通知对应监测点位所在辖区对相应问题进行排查,对应监测点位所在辖区2小时内将排查及处置情况反馈至县大气联席办。
(二)Ⅲ级(黄色)预警
1.启动条件
PM10(当日0至8时)均值大于70μg/m3小于86μg/m3;
2.响应措施
(1)加强施工工地扬尘防控措施(县住建局负责);查处巩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县农业局负责);城区重点区域道路保持常湿状态;查处巩固“三车”(即渣土运输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散装物料车,下同)撒漏行为;查处巩固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物质的露天禁烧以及露天烧烤等行为(县市容局负责)。
(2)加大对辖区内颗粒物排放源的巡查力度。建筑工地、消纳场、堆场(县住建局负责)、储备用地(县国土局负责)、露天焚烧垃圾秸秆(县农业局负责)、道路撒漏、工业企业、露天烧烤等(县市容局负责),发现违法违规排放的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依规进行严惩,并安排专人跟踪巩固。
(三)Ⅱ级(橙色)预警
1.启动条件
PM10(当日0至8时)均值大于等于86μg/m3小于108μg/m3时;
2.响应措施
(1)加强施工工地扬尘防控措施(县住建局负责);查处巩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县农业局负责);城区重点区域道路保持常湿状态;查处巩固“三车”(即渣土运输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散装物料车,下同)撒漏行为;查处巩固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物质的露天禁烧以及露天烧烤等行为(县市容局负责)。
(2)加大对辖区内颗粒物排放源的巡查力度。建筑工地、消纳场、堆场(县住建局负责)、储备用地(县国土局负责)、露天焚烧垃圾秸秆(县农业局负责)、道路撒漏、工业企业、露天烧烤等(县市容局负责),发现违法违规排放的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依规进行严惩,并安排专人跟踪巩固。
(3)PM10(当日0至8时)均值大于102μg/m3以上的时候,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它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周边采石场停止开采作业。所有建设工程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严格落实控尘措施,未落实到位的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县住建局负责)。
(4)鼓励达标排放的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提高排放标准或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县环保局负责)。
(5)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I 级(红色)预警
1.启动条件
PM10(当日0至8时)均值大于等于108μg/m3时;
2.响应措施
(1)加强施工工地扬尘防控措施(县住建局负责);查处巩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县农业局负责);城区重点区域道路保持常湿状态;查处巩固“三车”(即渣土运输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散装物料车,下同)撒漏行为;查处巩固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物质的露天禁烧以及露天烧烤等行为(县市容局负责)。
(2)加大对辖区内颗粒物排放源的巡查力度。建筑工地、消纳场、堆场(县住建局负责)、储备用地(县国土局负责)、露天焚烧垃圾秸秆(县农业局负责)、道路撒漏、工业企业、露天烧烤等(县市容局负责),发现违法违规排放的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依规进行严惩,并安排专人跟踪巩固。
(3)PM10(当日0至8时)均值大于129μg/m3以上时,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在内的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周边采石场停止开采作业。所有建设工程在进行其它施工作业时,必须严格落实控尘措施,未落实到位的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县住建局负责)。
(4)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监管(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5)强化对餐饮企业的监控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行(县市容局负责)。
(6)加强对加油站油气排放治理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县环保局负责)。
(7)鼓励达标排放的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提高排放标准或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县环保局负责)。
(8)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9)在条件具备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增雨作业,降低空气中颗粒物浓度(县气象局负责)。
五、响应启动程序
当PM10值达到响应启动条件,由县大气联席办根据实际情况或专家会商建议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由县大气联席办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发布应急响应启动指令。
当县城区PM10值不断升高达到更严重级别时,县大气联席办应及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当县城区PM10值已经下降或污染消除,县大气联席办降低响应级别或者解除响应。
六、响应解除
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核程序,县城区PM10或站点异常大气污染物情况好转时自动解除;红色、橙色、黄色预警须由县大气联席办发出指令解除。
七、工作要求
(一)县大气联席办向成员单位发布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后,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立即落实所发布等级预警对应的响应措施,或执行指令中下达的具体措施,并按以下要求反馈信息:
1.启动蓝色预警时,在解除预警后2个工作日内,PM10(当日0至8时)均值大于78μg/m3,由各相关职能单位填写PM10响应工作情况统计表(附表1,下同)备检(不用上报)。
2.启动黄色预警时,在解除预警后2个工作日内,各相关职能单位填写PM10响应工作情况统计表备检(不用上报)。
3.启动橙色预警时,在解除预警后2个工作日内,各相关职能单位填写PM10响应工作情况统计表备检(不用上报)。
4.启动红色预警时,在解除预警后2个工作日内,各相关职能单位填报PM10响应工作情况统计表备检(不用上报)。
5.从2018年3月起,每月5日前,各相关职能单位(县经贸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市容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填写上月PM10响应工作情况月度统计表(附表2)及书面报告上月PM10响应情况,交至县大气联席办。
是否按时上报、是否及时开展响应工作将作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分依据,并将结果运用于县级绩效考评。
启动PM10响应后,县大气联席办将组织督查组对长安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响应情况进行抽查。对反应迟滞、采取措施不力或对响应不反应的,第一次短信温馨提示;第二次通报批评,并在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做检讨;第三次报请县政府进行诫勉谈话,该单位(部门)及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年内不得评优、评先;第四次报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