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 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融政规〔2018〕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融安县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8日
融安县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完成自治区、柳州市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推动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柳环规〔2018〕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
2018年度自治区、柳州市下达我县的大气污染物环保约束性指标要求为PM10浓度年均值控制在56μg/m3以下,PM2.5浓度年均值控制在36μg/m3以下,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0%。
二、年度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准入
根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建设,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部门:县经济贸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
2.继续推行实施清洁生产
以制糖、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2018年底前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评估或验收的比例≥70%。(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局)
企业要充分发挥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的主体作用,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污染物产生,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牵头部门:县经济贸易局,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确保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牵头部门:县经济贸易局,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完成化解过剩产能
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国家、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部门:县经济贸易局、县环境保护局)
5.落实重污染企业搬迁或改造
对能耗高、排放大的工业企业,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次、节能环保上水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的企业,实施关停。(牵头部门:县经济贸易局,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
(二)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加强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制定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重点企业。重点围绕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高耗能行业,推行能耗在线实时监测及能效对标;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2018年新增煤炭消费量控制在柳州市下达的任务之内。(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部门:县经济贸易局)
2.积极推进“煤改气”“油改气”
推动产业用气和工业园区用气,探索、推进重点企业直供气模式和分布式能源建设,提高化工、建材等重点高耗能行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以及重型卡车等长途运输工具的清洁能源应用率。加快推进全县天然气加气站及管道建设。2018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结构占比较上年提升。(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部门:县经济贸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3.加快淘汰落后燃煤锅炉
推进我县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整治;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新建容量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规划实施工业园区周边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热电联产供热改造,推动集中供热。加强工业燃料的监管,工业用煤含硫量不得高于1.5%,工业用燃油含硫量不得高于0.8%。(牵头部门:县经济贸易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县经济贸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深化工业源治理
1.推进工业行业全面达标治理
着力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深化水泥、有色冶炼等行业烟气污染治理,对水泥企业水泥窑、粉磨设备(粉磨站)除尘系统实施提升改造,进行原料堆场密闭化、原料高效输送改造、厂区道路硬化及保洁,实现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有效控制。积极推广糖厂蔗渣燃料锅炉清洁燃烧和烟气污染控制新技术。(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县经济贸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甘蔗生产办公室)
2.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筛查、监测,建立排污单位名录,确定排放基数。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加强工业园区VOCs监测监控;根据自治区、柳州市要求开展重点行业VOCs专项检查监测。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量申报与核查制度。加大VOCs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VOCs的污染治理力度。深入推进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购油罐车,均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贸易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配合柳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完成2018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局)
严格环境监督执法,按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处罚。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开展全县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情况的排查评估,梳理和编制本辖区涉气排放企业清单,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对问题突出或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按上级部门要求完成全县涉气排放企业排查。(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4.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
开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方面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建立企业清单,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2018年重点对全县范围内砖瓦、木材加工、油漆喷涂行业进行集中整治,依法关闭一批,规范整改一批,调迁入园一批;10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县经济贸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市容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融安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
对全县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必须于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可信。(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经济贸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着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1.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把外地转入车辆审查关,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严格车辆注销管理,严厉查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县公安局,配合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贸易局)
优化城市道路通行条件,严控重型柴油车进城。(牵头部门:县公安局,配合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开展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要制定疏导管理通行措施,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机动车平均通行速度,减少机动车怠速运行尾气排放。(牵头部门:县公安局,配合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底前全县各加油站点(包括高速加油站)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牵头部门:县经济贸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配合部门: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底前,启动市政柴油车辆的淘汰工作,有条件的市政车辆须逐步替换为新能源汽车。启动制定2020年底县城区环城路以内全面禁止柴油货车通行的方案相关工作。(牵头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容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分工牵头,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
加强加油站销售油品质量的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确保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柴油。(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经济贸易局按职责分工牵头,配合部门:县环境保护局)
强化重点企业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检测,凡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建立企业货运车辆油品抽检制度,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牵头部门:县经济贸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配合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
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管控
按照国家要求按时段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严控不达标机械的销售和采购。按上级部门要求,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源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台账,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开展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品的供应保障和监督执法。按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划定融安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容管理局、县经济贸易局、柳州海事局融安办事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县水利局)
加强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保障和推广使用力度,内河航运船舶全面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牵头部门:县经济贸易局,配合部门:柳州海事局融安办事处、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
(五)深化扬尘综合整治
1.实施县区空气质量提升预警响应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融安县环境空气质量提升预警响应工作的要求,全面开展预警响应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响应措施,实现扬尘综合整治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扬尘污染联防联控长效机制建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牵头部门:县大气联席办,配合部门:县市容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经济贸易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实行扬尘场地清单管理
对本辖区各类建筑工地、物料堆场、渣土场、扬尘重点路段等扬尘场地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扬尘场地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实施集中攻坚治理。(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容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配合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扬尘重点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监管责任清单,实施集中攻坚治理。(牵头部门:县市容管理局,配合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严格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监管
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强化施工扬尘的防范和整治,所有建筑工地应全面设置封闭式围挡,裸露土方和堆放物料必须实施覆盖,工地出入口、场内道路实施硬化并及时清洗,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确保车辆洁净后上路,土方施工实行湿法作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对不按相关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工地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重新合理规划城区预拌混凝土企业布点,加强对生产和运输过程的扬尘治理,提升全县预拌混凝土行业的整体水平。(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县市容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提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牵头部门:县市容管理局,配合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严控道路扬尘污染
严格规范渣土、石料、混凝土等物料运输车辆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撒漏,采取密闭运输、安装定位系统,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运输并在指定地点消纳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清理无牌照、无资质的运输车辆。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积土积尘,实行定期清扫、定时洒水制度,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对乡村土路与交通主次干道结合部实施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回填开挖路面。推进城市环卫保洁市场化,引进有资质、有业绩、有实力的专业环卫保洁公司参与城市保洁工作。(牵头部门:县市容管理局,配合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加强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治理
所有露天堆场、散货码头、大货车停车场等地面须硬化处理,划分道路界限,配置清洗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矿石、煤炭码头堆场应设置防风围挡、覆盖防尘网、洒水喷淋等设施,卸料部位采取收尘或喷淋等抑尘措施,防控物料装卸、堆放、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建筑垃圾、渣土堆场应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牵头部门:县市容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贸易局按职责分工牵头,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强化城乡面源污染管控
1.强化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
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开展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的集中整治,在露天烧烤中大力推广无烟烧烤设备,全面取缔造成污染的露天烧烤,实现“合理布局、集中管控”。(牵头部门:县市容管理局,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推进秸秆露天焚烧整治和秸秆综合利用
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模式,加快建立秸秆收运体系。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作,按上级部门要求,建成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点,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宣传教育工作。(牵头部门: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甘蔗生产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乡(镇)、村、屯三级责任体系,加大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强化秸秆禁烧宣传教育,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和技术,转变群众焚烧秸秆的旧观念、旧习惯,使不烧秸秆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局、县甘蔗生产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
严格执行《广西乡村清洁条例》,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监管,及时清运农村生活垃圾,大力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牵头单位:县市容管理局,配合单位:县“美丽融安”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
3.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
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按上级部门要求,制定烟花爆竹禁燃放限放严控方案,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建立禁限放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广泛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实际行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容管理局、县教育局按职责分工牵头,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根据自治区、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制订、修订、完善县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因地制宜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细化管控措施,督促相关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和管控措施,将各项任务细化并落实责任,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按上级部门要求,完成县本级应急预案修订及制定企业应急减排(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清单。(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经济贸易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容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强化重污染天气污染管控
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及重污染应急预警联动。加强空气质量会商研判和预警,完善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做好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加大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评估。(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推进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详见附件2),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项目建设。(牵头部门:县环境保护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单位所承担重点任务(详见附件1)进行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专项工作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成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机构,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开展督查)
(二)强化执法督查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机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乡(镇)、到人员,做到精准防控。强化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相关部门要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对照本计划所列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开展常态化检查督导,定期进行工作进度调度。(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开展督查)
(三)加大资金投入
根据大气污染控制任务,将重点治污项目和监管能力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洁设施配备及运行、县级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城市建成区网格化在线监控系统、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机动车排气监测抽检、农业秸秆综合利用等投入,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多源筹资,通过PPP、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县财政局牵头落实)
(四)加强舆论引导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规范信息发布制度,增强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定期发布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督促重点排污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县环境保护局牵头落实)
(五)严格考核问责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将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纳入乡(镇)及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评体系,同时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重点工作推进缓慢、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导致全县不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开展督查)
附件:1.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
2.2018年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附件1
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 重 点 任 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推进全县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执行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国家、自治区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建设,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制定年度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经济贸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 | 长期 |
2 | 推进全县能源结构调整。加强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制定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重点围绕高耗能行业推行能耗在线实时监测及能效对标;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推动产业用气和工业园区用气,推进重点企业直供气模式和分布式能源建设,提高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高耗能行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以及重型卡车等长途运输工具的天然气应用率。加快推进全县天然气加气站及管道建设。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经济贸易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期 |
3 | 2018年新增煤炭消费量控制在自治区及柳州市下达任务之内;2018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结构占比较上年提升。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经济贸易局 | 2018年12月31日前 |
4 | 督促企业充分发挥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的主体作用,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污染物产生 | 县经济 贸易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科学技术局 | 长期 |
5 | 2018年底前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评估或验收的比例≥70%。 | 县环境 保护局 | 县经济贸易局 | 2018年12月31日前 |
6 |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确保按期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 县经济 贸易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长期 |
7 | 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国家、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 | 县经济 贸易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 | 长期 |
8 | 对能耗高、排放大的工业企业,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次、节能环保上水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的企业,实施关停。 | 县经济 贸易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科学技术局 | 长期 |
9 | 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容量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推动实施工业园区集中供热。 | 县经济 贸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 | 长期 |
10 |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 县环境 保护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贸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年12月31日前 |
11 |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深化钢铁、水泥、有色冶炼等行业烟气污染治理,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对水泥企业水泥窑、粉磨设备(粉磨站)除尘系统实施提升改造,进行原料堆场密闭化、原料高效输送改造、厂区道路硬化及保洁,实现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有效控制。推广糖厂蔗渣燃料锅炉清洁燃烧和烟气污染控制新技术。 | 县环境 保护局 | 县经济贸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甘蔗生产办公室 | 长期 |
12 | 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筛查、监测,建立排污单位名录,确定排放基数。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VOCS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加强工业园区VOCS监测监控;根据自治区要求开展重点行业VOCS专项检查监测。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量申报与核查制度。加大VOCS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VOCS的污染治理力度。深入推进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购油罐车,均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 | 县环境 保护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贸易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长期 |
13 | 配合柳州市环保局和柳州市审批局,完成2018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 县环境 保护局 | 2018年12月31日前 | |
14 | 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处罚。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开展全县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情况的排查评估,梳理和编制本辖区涉气排放企业清单,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对问题突出或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 | 县环境 保护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长期 |
15 | 按上级部门要求完成全县涉气排放企业排查。 | 县环境 保护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8年7月31日前 |
16 | 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建立企业清单,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重点对全县范围内砖瓦、木材加工、油漆喷涂行业进行集中整治,依法关闭一批,规范整改一批,调迁入园一批;5月底前完成排查摸底,10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 | 县环境 保护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贸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市容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融安供电局 | 阶段性 时间节点 |
17 | 全县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可信。 | 县环境 保护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18年12月31日前 |
18 | 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把外地转入车辆审查关,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严格车辆注销管理,严厉查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 | 县公安局 | 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贸易局 | 长期 |
19 | 优化城市道路通行条件,严控重型柴油车进城。 | 县公安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长期 |
20 | 开展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要制定疏导管理通行措施,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机动车平均通行速度,减少机动车怠速运行尾气排放。 | 县公安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 长期 |
21 | 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底前全县各加油站点(包括高速加油站)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 县经济贸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环境保护局 | 长期 |
22 | 2018年底前,启动市政柴油车辆的淘汰工作,有条件的市政车辆须逐步替换为新能源汽车。 | 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容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 | 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阶段性 时间节点 |
23 | 按上级部门要求,启动制定2020年底县区环城路以内全面禁止柴油货车通行的方案相关工作。 | 县公安局 | 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 | 2018年12月31日前 |
24 | 加强加油站销售油品质量的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确保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柴油。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经济贸易局 | 县环境保护局 | 长期 |
25 | 强化重点企业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检测,凡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建立企业货运车辆油品抽检制度,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 | 县经济贸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 | 长期 |
26 |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管控。按照国家要求按时段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严控不达标机械的销售和采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源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台账,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开展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品的供应保障和监督执法。 | 县环境 保护局 | 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容管理局、县经济贸易局、柳州海事局融安办事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县水利局 | 长期 |
27 | 加强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保障和推广使用力度,内河航运船舶全面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 | 县经济 贸易局 | 柳州海事局融安办事处、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 | 长期 |
28 | 实施县城区空气质量提升预警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预警响应工作的要求,全面开展预警响应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响应措施,实现扬尘综合整治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扬尘污染联防联控长效机制建立,进一步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 | 县大气 联席办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容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经济贸易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9年3月31日前 |
29 | 对本辖区各类建筑工地、物料堆场、渣土场等扬尘场地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扬尘场地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实施集中攻坚治理。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 | 长期 |
30 | 对扬尘重点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监管责任清单,实施集中攻坚治理。 | 县市容 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长期 |
31 | 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强化施工扬尘的防范和整治,所有建筑工地应全面设置封闭式围挡,裸露土方和堆放物料必须实施覆盖,工地出入口、场内道路实施硬化并及时清洗,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确保车辆洁净后上路,土方施工实行湿法作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对不按相关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工地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重新合理规划县城区预拌混凝土企业布点,加强对生产和运输过程的扬尘治理,提升我县预拌混凝土行业的整体水平。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容管理局 | 长期 |
32 | 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提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 | 县市容 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阶段性 时间节点 |
33 | 严格规范渣土、石料、混凝土等物料运输车辆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撒漏,采取密闭运输、安装定位系统,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运输并在指定地点消纳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清理无牌照、无资质的运输车辆。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积土积尘,实行定期清扫、定时洒水制度,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对乡村土路与交通主次干道结合部实施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回填开挖路面。 | 县市容 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 长期 |
34 | 所有露天堆场、散货码头、大货车停车场等地面须硬化处理,划分道路界限,配置清洗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矿石、煤炭码头堆场应设置防风围挡、覆盖防尘网、洒水喷淋等设施,卸料部位采取收尘或喷淋等抑尘措施,防控物料装卸、堆放、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建筑垃圾、渣土堆场应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 | 县市容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贸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长期 |
35 | 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开展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的集中整治,在露天烧烤中大力推广无烟烧烤设备,全面取缔造成污染的露天烧烤,实现“合理布局、集中管控”。 | 县市容 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境保护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长期 |
36 | 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模式,加快建立秸秆收运体系。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作,按要求建成乡镇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点。强化秸秆禁烧宣传教育。 | 县农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甘蔗生产办公室 | 阶段性 时间节点 |
37 | 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乡(镇)、村、屯三级责任体系,加大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强化秸秆禁烧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和技术,转变群众焚烧秸秆的旧观念、旧习惯,使不烧秸秆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 县环境 保护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甘蔗生产办公室、县农业局 | 长期 |
38 | 严格执行《广西乡村清洁条例》,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监管,及时清运农村生活垃圾,大力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 县市容 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乡村办 | 长期 |
39 | 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定烟花爆竹禁燃放限放严控方案,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建立禁限放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广泛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实际行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 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容管理局、县教育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长期 |
40 | 修订、完善县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因地制宜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 县环境 保护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贸易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容管理局 | 2018年8月31日前 |
41 | 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 县环境 保护局 | 2018年12月31日前 | |
42 | 制定企业应急减排(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清单。 | 县环境保护局、县经济贸易局 | 2018年9月30日前 | |
43 | 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及重污染应急预警联动。加强空气质量会商研判和预警,完善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做好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 县环境 保护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气象局 | 长期 |
44 | 加大对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洁设施配备及运行、县级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及维护、城市建成区网格化在线监控系统、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机动车排气监测抽检、农业秸秆综合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 县财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长期 |
45 | 加大宣传引导,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引导全民参与。 | 县委 宣传部 | 县环境保护局 | 长期 |
46 |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发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成效。督促重点排污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 县环境 保护局 | 长期 | |
47 | 强化责任落实和执法督察,严格考核问责。开展常态化检查督导,定期进行工作进度调度。对重点工作推进缓慢、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导致全县不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 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环境保护局 | ||
注:1.各牵头单位负责重点任务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和督导落实,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市级重点工作指标及县、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范畴。 2.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相关重点任务的落实。 3.各牵头、配合单位由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合并的,相关责任由职能调整、合并后的单位承担。 |
附件2
2018年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序号 | 项目主体 | 项目名称 |
1 | 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粉磨站烟粉尘污染治理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